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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究内容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其目的是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问题进行研究,针对其在侵权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基于《民法典》第1256条的规定,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统一法院的审判标准,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文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裁判文书网中所收集的13个相关案例进行的统计分析,对比各个案例在责任主体认定、责任承担方式、责任份额分配等方面的判决差异,阐明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中存在的不足。第二部分是对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的界定以及性质问题进行论述,首先明确“公共道路”以及“妨碍通行物”的界定范围。其次关于侵权责任的性质问题,对学理中的三种观点进行了讨论,对其应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还是竞合侵权行为进行阐述,通过对不同学说的比较分析,本文认为,应将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性质认定竞合侵权行为。第三部分首先讨论了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侵权责任的主体认定问题,这是讨论其责任承担方式的前提,也是分配责任份额的基础,根据案件中责任承担主体的不同,侵权责任人也对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承担不同的责任。接下来主要针对《民法典》对于第1256条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规定的改动,讨论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中,直接侵权人与道路管理人应当怎样承担责任,本文结合司法案例,论述了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中直接行为人与道路管理者在实践中确定责任承担方式可参照的法律条款,通过对以上观点的分析,本文认为对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依据道路管理者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同,分别规定其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明确行为人责任份额,以便于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被侵权人的利益。第四部分主要内容是基于前文阐述的对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侵权责任承担问题规定的不完善之处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意见,对《民法典》第1256条中对责任承担问题规定的不足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应如何解决侵权责任人责任承担、追偿权问题以及道路管理者的主体认定范围、管理义务证明限度、侵权责任竞合情形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从法律层面提出了对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的完善建议,以解决实务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