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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态环境是上下游高度关联、整体性较强的生态系统,从这个意义上出发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需以流域的整体性出发,统筹上下游行政主体,突破传统行政区域限制,建立起跨区域水生态补偿机制,通过激励机制、协调机制、利益驱动机制,协调跨区域地区间的生态保护和利益冲突,最终实现保护水生态环境的共同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亦将“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这一概念写入了宪法。然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流域的整体性因行政区域而人为地割裂,且各个行政区域基于自身的理性思考往往使自身陷入“囚徒困境”,难以形成有效的跨区域合作,导致上游保护水源得不到有效激励,下游基于“搭便车”心里也懒得补偿的尴尬局面。要突破跨区域水生态补偿的现有格局,需以流域整体性为出发点,超越现行地方政府分割式的流域管理方式,实现流域上下游间的协商合作,实现全流域内的“利益均享,责任共担”。本文在国内外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细致地从补偿主体、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方面研究了现行中国存在的四大跨区域水生态补偿模式(财政转移支付补偿模式、跨区域政府间合作补偿模式、财政转移支付与跨区域政府间合作相结合补偿模式、民间自发补偿模式)在现实中的实践及其各自所存在的局限和困境,由表及里分析了现行跨区域水生态补偿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跨区域水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二是上下游行政主体之间的协商合作机制并不完善;三是公民参与度不高。通过借鉴国内渭河流域、新安江流域等成功的跨区域水生态补偿范例,并吸收借鉴外国相关流域的成功经验,本人提出以下建议,以期推进我国跨区域水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第一,完善跨区域水生态补偿相关机制的立法,主要从统一国家层面相关规范及推进地方相关立法两方面为抓手;第二,完善跨区域水生态补偿协商合作机制,构建起相应的生态补偿协调会及联席会议制度,强调建立起以行政协议为基础的合作关系;第三,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相关生态补偿信息的公开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生态补偿的渠道,做好相应的水生态补偿教育宣传工作;第四,建立相应的第三方监测评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