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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社会规范,其与伦理道德、社会风俗习惯的性质截然不同,伦理道德、社会风俗习惯属于一般社会规范,而公序良俗原则则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对于某些能够由伦理道德、社会风俗习惯所调整的领域,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序良俗原则一般不会主动涉足其中。 本文以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判的婚姻家庭领域司法案例为素材,将124个案例按照公民诉求的不同类型化为:因姓名权引起的诉讼纠纷、因“彩礼”问题引起的诉讼纠纷、因对婚外“第三人”的赠与行为引起的诉讼纠纷、因遗嘱继承问题引起的诉讼纠纷、因法定继承等问题引起的诉讼纠纷几类,并精心选取其中49例作为本文的案例素材,梳理了在不同个案情节中,法官是如何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进行解释。在本文最后一章,笔者总结了当下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司法判决中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路径和困境,并认为当下增强判决理由部分对公序良俗内涵的解释,通过判决说理实现民族文化传承的当务之急有两点:第一,培养法官法律思维;第二,完善相关部门法规定。 公序良俗原则是蕴含着民族文化传统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得以传承、进入现代生活领域的保障,也是民族文化得以传承的法律层面的支撑。因此,提高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的说理水平其实就是在为当下多元文化冲击之下的中华民族婚姻家庭文化的传承寻求制度层面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