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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破产清算制度的缺陷,是一种消极的再建程序。许多国家采用了破产和解制度,并且各国的破产和解制度具有很大的相似性。近几十年来,破产法的观念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以企业的积极再建为目的的重整制度受到了重视,破产和解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文章希望改变破产和解制度的传统观念,提出改革的建议,将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改变成一种积极的再建程序,以此回应人们对破产和解制度的批评,这也是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文章主要从破产和解制度的历史、破产和解制度的现状及破产法内部三种制度间的相互比较来对破产和解制度进行综合考察,认识破产和解制度所处的困境,重新认识破产和解制度的理论和价值,在这一框架下,再对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进行分析,为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改革提供建议。笔者拟从以下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破产和解制度的概述。分析破产和解制度的概念,认识学界对破产和解制度含义理解一致性。简要地介绍破产和解制度的发生、发展以大致把握破产和解制度的沿革脉络。然后简要对破产和解的性质的四个学说进行分析,指出结合行为说是较全面的学说,并对结合行为说做进一步发展,说明随着破产和解制度改革的完成,破产和解将可能突破结合行为说所确认的三种行为。第二章:破产和解制度受到的挑战。笔者从三个角度来说明破产和解制度受到挑战,认识其在破产法中的尴尬地位:首先,以德国、法国、美国三国的破产法立法历史和现实改革为例,说明外国破产立法改革对破产和解制度的态度,从而说明破产和解制度受到破产立法改革的挑战;其次,新兴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相比在目的设置,手段运用以及实践等多方面都很具优势,构成对破产和解制度巨大的挑战;最后,在当前的社会里,破产和解制度自身缺陷被充分暴露出来,破产和解制度受到来自自身缺陷的严峻挑战。因此,破产和解制度在内外夹击下,陷入了深深的困境中。第三章:破产和解制度存在的基础。破产和解制度有重大缺陷,已不能完<WP=4>全适应当前社会对它的需求,但并必然说明破产和解制度就将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里。其实,破产和解制度的存在有着坚实的基础:破产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营运价值论和社会政策论,说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社会需要破产和解制度;相对于破产清算制度和重整制度而言,破产和解制度还具有这两种制度所不具有的独特的价值;而且就我国而言,破产和解制度还有其存在特殊的基础。第四章: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缺陷。相对各国破产和解制度较成熟的做法,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缺陷很多: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定位不准,和解与整顿不分;法条简单,缺乏操作;行政干预破产和解过程;没有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破产和解过程中,法院作用消极。这使得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根本就不适应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五章: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改革。我国破产和解制度要在困境寻求出路,必须对破产和解制度作根本的改革。改革破产和解制度首先必须树立新的破产和解制度理念:将企业再建作为破产和解制度的目的之一;遵循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坚持破产法的“多门户方式”设置;树立提早预防的理念;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确立企业再建的目的是核心,这样才能将破产和解制度改变成适合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积极”的再建程序。根据这些理念,笔者对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的具体改革提出了一些看法,但不是非常全面的。通过这些改革的思路,笔者试图将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改革成一种灵活的、独立的、积极的再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