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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世纪晚期的宗教改革带来的直接结果是宗教世界与世俗世界的分离,二元分立多元政体的局面为城市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契机。农业垦殖运动和农业技术的改进使农产品和剩余劳动力大大增多,为城市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先决条件;教皇革命对外的经济计划和军事计划打通了东西方贸易的通道,这为日后城市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埋下了伏笔;为了与教皇政权抗争,与教会法律体系相对应的世俗法律体系首次形成,城市法在这种大环境下迅速成长起来。
西欧中世纪城市共同体是西方法律文化传承的载体,是受教皇革命等因素的影响,由宣誓誓约确立的有共同价值取向、共同信仰的世俗的政治共同体。“社会契约”贯穿中世纪城市政治经济法律生活,是中世纪城市自治的内在根基,也是维系城市权威的重要保障。作为城市自治传统缩影的行会,在城市生活中起着整合和协调多元利益的作用,此外,行会还通过参与等级会议起到制衡政府权力的作用。城市法是城市自治行为规则的法律体系,是城市居民实现权利的重要保障,它的主要渊源是习惯、特许状、城市立法、行会法令等,多元法律体系并存是城市法得以运行的法环境。民主自治的市民阶层的产生代表着自上而下的统治模式被颠覆了,市民阶级表现出强烈的共同体意识、法团性和世俗性,但是由于这个阶级产生于封建社会,又不可避免地带有封建性以及追求物质利益的功利性的特点。伯尔曼关于城市自治的理论是人类的宝贵财富,为人类法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提供了鲜活的历史范例,指明了城市自治是西方法治建设的一个必经阶段。
我国没有像西方那样的自治传统,也没有深厚的民间法根基,所以,将自治理念融入我国法治内涵,需要从基层实践做起。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我国完善法治建设做出的努力尝试。现实中,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出现居民民主参与意识不强、居民权利有法规难实现等尴尬局面,要走出这种困境,笔者认为,需要着重培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共同体意识和完善自治组织制度两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