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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大的预算监督职权的行使不仅具有传统理论的支撑,还具有鲜明的民主时代的特征,是一系列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国家的运转离不开财政的支持,国家财政的本质是取之于民且用之于民的社会公共财富,对它的获取及使用都应当受到全体社会公民所共同承认和遵守的社会规则的约束。政府作为代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掌握着全体国民的财富,并将其用于政府的正常运作以及为民谋福利,作为全体公民的“财务经理”,政府行使的一切权力都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逾越半步,但是任何不受约束及监督的权力都不可避免地会被滥用,因而必须有独立于行政权的权力对其予以约束和监督。本文通过对基础理论和我国省级人大财政预算监督法律体系的分析,从中分析出目前我国省级人大在预算监督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根据问题提出了建议。论文拟通过五个部分展开研究。从权力制约、民主法治的角度着手探讨我国人大行使财政预算监督权的价值理念。在对人大财政预算监督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述的基础上,对省级人大财政预算监督的的宪法支撑进行分析,论证省级人大财政预算监督的合理性基础;继而通过对省级人大预算监督权的实质性行使所需的权力能力、行为能力和追责机制进行分析,了解省级人大预算监督职权应当具备的一些客观性和主观性条件;第二部分则主要讲述了相对健全的省级人大财政预算监督所需要的制度运行基础;第三部分主要简述了我国省级人大财政预算监督权行使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了《宪法》及相关专门性法律的规定,其中最主要介绍了新《预算法》的规定。通过对当前法律现状的分析结合前述的一些基础理论和制度构建,同时与其他国家的优秀制度进行对比。第四部分则在前述的理论基础、域外经验和我国具体情况相结合的基础上分析出我国省级人大预算监督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在第五部分拟通过前述的现状与问题的分析,综合了其他国家的立法机关的预算审查监督权行使的有益经验和我国省级人大行使预算审查监督权的具体实践,提出了构建实质性人大预算监督权的相关建议。主要包括宪法层面和实践层面。最后一部分则是对前面所有论述的具体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