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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建立在各种理论基础上的,国外经过多年发展先后出现了教育刑理论、目的刑理论、刑罚个别化理论、人格责任理论、全面调查理论等,上述理论的相继问世为刑事案件中出现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理论土壤。我国各界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存在重大分歧,本文认为在现有理论及法律规定下应当持否定性意见,但是通过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实质上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一种量刑证据存在于诉讼阶段。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基本原则,本文通过总结归纳了四大基本原则,分别是客观中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全面调查原则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原则。文章的最后是关于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的展开。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程序的规定,本文建议将社会调查时间提前,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起就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同时建议了可以强制启动调查程序的案件类型,最后规定了开展调查的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