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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和互联网络迅速普及,人们足不出户便可在网络上解决一切生活需求。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财产类型呈现多种多样的形态。网络游戏是伴随着信息时代到来逐渐发展的新兴产业,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则是网络游戏产业衍生出的一种新型财产类型。而随着网络虚拟环境不断扩张乃至与现实世界构建越来越紧密的交易关系,使得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问题日益增多。但是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法律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一直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导致司法实践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出现无法可依的现状,受害人的虚拟财产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本文拟在通过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分析,探究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刑法认定。本文的具体研究内容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对我国目前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了分析。首先,我国法律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立法主要体现在行政部门规章,民法规定和刑事立法上,但行政部门规章不具备法律的一般强制性,现有的民事法律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过于笼统,刑事立法则否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这种立法现状决定了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上呈现极大的分歧。最后笔者提出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行为适用法律的两个困惑:其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否应当归于刑法所保护的财产范畴;其二,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认定。第二章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进行详细探讨。首先通过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和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和其他虚拟货币的比较分析,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根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获取方式的不同,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分为数据型虚拟货币、兑换型虚拟货币和支付型虚拟货币;其次通过对目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学说的评析,笔者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应当界定为电磁化的有价凭证,具备物权和债权的双重属性,从刑法的角度出发,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具备经济价值性、被占有、管理可能性、交易支配性等特征,应当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范畴。第三章的研究内容主要是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刑法认定的思维路径分析,首先通过评析目前我国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适用的观点,笔者认为以民法保护的合同纠纷、或者刑法保护的计算机类犯罪认定不足以规制这种犯罪行为,因此笔者提出本文的观点,该类行为应当以盗窃罪予以认定。其次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数据属性和财产属性的双重属性,认为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行为既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客观行为,又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行为,属于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以盗窃罪认定。而该种认定方式必然会引发一个现实难题:即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数额认定。本文通过分析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方法,认为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应当以被害人的真实损失数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