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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作为司法鉴定领域里的中流砥柱,担任着打击犯罪、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但是,当前公安司法鉴定面临着许多问题:诸如鉴定机构的中立性遭到质疑、“自侦自鉴”不符法理、重新鉴定泛滥、鉴定意见的公信力下降、鉴定人缺乏激励机制,鉴定质量管控不力等问题,现行公安司法鉴定体制已不能满足现代法治的需求。本研究以对司法鉴定和公共管理相关概念的辨析、两大法系司法鉴定体制的比较考察、以及公安司法鉴定的证实分析为基础。理性分析,因公安司法鉴定的地位、在诉讼中的效用、侦查破案的紧急性、特别是司法鉴定的公共属性和公益性,都要求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保留设置。本文用法学和公共管理学的双重视角对公安司法鉴定体制进行研究,以程序正义为标准、以政府部门流程再造等公共管理理论为理论支持,独创性的提出:地市级以上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剥离公安侦查部门成立独立的只负责检验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时成立公安司法鉴定专家咨询委员会,保留区县级公安侦查部门刑事技术设置,但只赋予其现场勘查、发现、提取、送检的职能,这样既满足了案件现场勘查的需要,也保持了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消除了公安司法鉴定广受诟病的“自侦自鉴”偏向的影响;明确备鉴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初次鉴定启动权能得到救济;以限制重新鉴定次数、统一司法鉴定标准、明确重新鉴定的启动由公安司法鉴定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核来达到对重新鉴定的管控;规范公安司法鉴定人的出庭;完善公安司法鉴定的人力资源管理,以绩效考核促进鉴定人的自我激励,以及进行实验室认可来加强公安司法鉴定质量的全面管理。从而,全面提升公安司法鉴定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