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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产品责任这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态中,产品缺陷的概念构建了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但如何具体认定产品缺陷,《侵权责任法》并未作出任何的提示和说明,此时必须援引《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有关规定,将产品具有不合理危险或违反法定强制标准作为认定产品缺陷的双重标准。基于对该条的适用,实务中出现裁判者过分依赖鉴定,不对具体的缺陷类型作出充分认定,导致受害人利益保护不周的现象。之所以出现前述问题,在于双重认定标准具有局限性,正确的解决路径应该是运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的方法,将法定强制规范的违反纳入不合理危险的判断之中,并进一步寻求不合理危险内涵的明确。从比较法理论来看,在产品不合理危险的判断上演化出了消费者期待标准、风险效用标准、两分法标准等,一系列标准发展的背后经历了从偏向保护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到侧重保护生产者、销售者再到兼顾二者利益平衡思想的转变。域外的先进经验为我国实务认定产品缺陷提供了启示。我国相关立法例虽未区分产品缺陷的类型,但理论上产品缺陷大致被细分为四种,其一为制造缺陷,其二为设计缺陷,其三为警示缺陷,其四为跟踪观察缺陷。对产品缺陷的认定应该在借鉴比较法的同时,结合我国实务裁判的经验,进行类型化的分析研究。第一,针对产品制造缺陷中不合理危险的确定,首先可以适用违反既定设计标准规则,即产品违反了自身的设计标准或达不到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同类产品的行业标准,直接被判定产品有缺陷。其次,在产品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产品故障原则,通过间接证据推定缺陷的存在。最后,在产品不存在既定标准时,可以考虑适用消费者期待标准,即考察产品是否符合一般消费者对安全性的期待。认定制造缺陷可以考量产品的自身设计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标示的具体用途、受害人的实际使用方式、产品被使用的时间等要素。第二,在认定产品设计缺陷时,除了适用消费者期待标准之外,可以考虑利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即采用风险效用标准,对重新设计、改进产品所投入的成本和能够产生的效益进行量化比较,进而确定在该类产品中能否提出更为合理的替代设计方案。认定设计缺陷可以考虑同类产品的功用、所附带的警示标识的内容、出售的价格高低、可预见的安全性等要素。第三,产品警示缺陷的认定实质上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法定警示义务,没有警示或警示不足导致他人损害。在具体的认定上可以适用消费者期待标准,斟酌产品警示的时间、产品警示的位置和方式、警示的对象、警示的内容和必要性、警示的充分性等要素。第四,产品跟踪观察缺陷是实务中存在的数量最少的缺陷类型,对其进行认定时可以适用综合判断标准,考量产品投入流通的时间、产品造成损害可能性的大小、科技的发展水平、采取补救措施的能力及成本等要素。此外,产品缺陷的认定是建立在生产者、销售者、受害者证明责任分配的基础之上的。实务中关于判定产品缺陷的若干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存在分歧,有的法院认为应由受害人证明产品缺陷的存在以及自己对产品之正常使用,有的法院认为应由生产者、销售者证明产品缺陷不存在以及受害人不当使用产品造成损害,还有的法院在产品缺陷无法查明时,直接适用公平原则作出判决。对此,可以借助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以及比较法解释,得出应由受害人证明产品缺陷之存在,由生产者、销售者证明受害人对产品之不当使用的结论;产品缺陷无法查明时,不应适用公平原则,仅应在受害人证明产品缺陷时适用初步举证责任规则,尽量避免产品缺陷真伪不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