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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诉是中国古代法律中实际存在的一项诉讼制度,即某些案情重大和冤抑莫伸者,可超出一般受诉官司和申诉程序之范围,直接向最高统治者陈诉。直诉制度属于古代冤案救济制度的一种,它是一种与古代法定的复审复转制度相区别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的上诉制度。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直诉形式是登闻鼓制度,此外还有邀车驾、上表等其他形式。 能提起直诉的案件一般必须是重大案件,而且这种限制到明清时期更为严格。从列举的角度看,重大案件一般有这样几种:叛逆谋逆案件、重大刑事命案、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等。从排除的角度看,户婚、田土、欠债细故是不能提起直诉的。但实际运作情况较为复杂,古代也有民事等细小案件直诉的例子。这样的例子很少,且一般发生在明中期以前。直诉制度背后反映了普通民众的清官情结和微妙的诉讼心态。为了达到提起直诉的重大性,直诉者往往采用制造慌状、哄闹、装伤甚至自残的手段,通常被统治者视为“健讼刁民”而对这些手段加以禁止。 从客观上来讲,直诉制度在古代冤案救济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作为司法、行政合一的封建专制制度下的产物,直诉制度不可避免的有其历史局限性,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中汲取历史的经验教训。直诉作为一种制度已经消亡了,但对我们当今某些方面仍然有其影响。比如,当今很多普通民众心里仍然存在清官情结,特别是在信访人群中。古代直诉制度的得失或许对我们现今解决信访问题有着某种积极的启示意义。 文章主要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形式及制度规定;第二部分介绍了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运作及限制;第三部分分析了中国古代直诉制度背后的民众诉讼心态;最后一部分对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实际效果作了一个相对客观的评析,并就解决当今的信访问题提出了一点粗浅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