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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补充责任类型,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补充责任制度。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领域的一次创新,国外并无类似理论与制度设计。但一直以来我国学者对补充责任的概念、构成、性质、存在价值等难以形成共识,立法上关于补充责任的规定也不够具体明确,导致司法实务中审判人员无所适从,裁判标准不一。针对适用范围,理论界出现一种“补充责任形态扩展适用”的倾向,主张突破《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将适用的主体类型扩大。在现有立法规定下,“补充责任形态扩展适用”是否符合法律推理的逻辑要求,是否有利于司法实务中裁判的统一,是笔者感兴趣之处。《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侵权补充责任的现实考察与反思。先介绍补充责任在我国的理论探讨与立法演变,再通过对各地法院适用补充责任的案例进行分析,对补充责任的司法适用现状进行考察并反思,指出实务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补充责任适用主体类型与法律规定不统一的实务现状以及“补充责任形态扩展适用”的理论倾向,笔者引出本文所要论述的问题: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是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梳理。笔者从概念、构成要件、合理性、制度价值等方面系统阐述了补充责任理论。提出其核心属性在于“补充性”,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新型责任形态。 第三部分是侵权责任法中补充责任的适用类型。笔者分析了法条中列举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教育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这三种补充责任类型,探讨存在争议的监护人责任,厘清补充责任适用的一般条件。 第四部分是侵权补充责任适用范围的界定。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为视角,通过比较侵权责任法与司法解释中对适用范围的规定,对“补充责任形态扩展适用”理论倾向予以回应,指出现有法律规定中补充责任适用范围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