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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和制度保障,涉及的范围极广。本文针对特定对象,理论联系实际,从小处入手,除引言外,通过五个部分来阐述分析此问题。论文第一部分阐述法官职业化的基本内涵,然后讨论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阐明社会纠纷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定了成文法具有天然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等缺陷,司法裁判权行使的不可回避性决定了法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也必须司法,这就要求法官在个案处理中必须创造性的适用规则以满足案件审理的需要。其次,用以解决社会纠纷的成文法规则往往深深地嵌入一定的社会背景和法律制度之中,离开这种社会背景和制度背景,成文法规则就丧失了生存的土壤,这一特性决定了作为社会医生的法官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才能准确理解具体成文法规则的含义,正确运用具体成文法规则。再次,疑难案件处理的复杂性和技巧性决定了只有专业人员才能胜任法官这一职业。最后,法律语言的晦涩难懂需要行业认同。论文接下来概括我国法官职业化经历了起步和发展两个阶段,目前处于第二阶段。法官职业的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现象阻碍了法官职业化,但法官职业化是实现社会法治化不可回避的必由之路。为了改变目前法官职业化的窘状,论文分析了推行法官职业化的具体路径,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以法官员额制实现法官的初步精英化。科学测算出法官数量与案件办理数量的配比关系,并据此确定各法院的法官员额,从现有的法官中择优选拔部分法官任命为职业法官,其余则降格为法官助理;二是以审判长负责制作为法官完全精英化的必要补充。从员额制法官中再挑选出最优秀的法官担任审判长,赋予审判长评议召集权、文书签发权、业务指导权、疑难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建议权及对合议庭成员考核监督权,待全部法官实现精英化之后,再推行主审法官责任制;三是以三大诉讼法为主线,按照大部制的要求重新建构法院内设机构;四是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为法官建立单独职务序列,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禁止两者交叉流动。论文最后反思我国法官职业存在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