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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是商品交换顺利进行和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前提性条件,但是,契约自由不是万能的,更不应该是绝对的。由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单纯强调契约自由往往造成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背离。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致力于限制当事人的缔约自由,而法律手段则是其中重要的途径之一,即规定强制缔约法律制度。该制度对于平衡缔约主体之间的利益,保障弱势群体缔约自由的实现,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强制缔约法律制度进行着不同程度的研究,而我国目前对此理论研究比较落后,相关立法不尽完善,司法操作混乱无据。那么为了使强制缔约法律制度能够在我国引起足够的重视并早日完善,本文就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