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补偿以恢复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为准。损失补偿原则是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贯穿整个海上保险法的灵魂。损失补偿原则除了与海上保险法其它原则(尤其是可保利益原则)密切相关外,还衍生出代位、委付、重复保险与分摊等规则。在英国,损失补偿原则来自于禁止赌博的公共政策;而在我国,损失补偿原则来自于公平原则和禁止不当得利的规定。损失补偿原则禁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得利,从而减少了道德风险,维护了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于以上的考虑,本文在我国现行保险法律制度框架内,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法律制度,通过对损失补偿原则的内涵、外延及相关配套制度的研究,力图揭示损失补偿原则在海上保险法中的运用及缺失。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探讨了损失补偿原则的一般理论。在对“损失”、“补偿”、“损失补偿原则”作出界定的基础上,考察了损失补偿原则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禁止不当得利制度的关系,并对损失补偿原则和海上保险法其它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作了分析。 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损失补偿原则在共同被保险人情况下的适用。在一份保险合同同时承保两个以上被保险人的情况下,如果一个被保险人有过错或不法行为,那么对其他无辜的被保险人不予补偿就可能会违反损失补偿原则;如果给予补偿,同样也可能违反损失补偿原则,因为共同被保险人的利益有时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以至于任何损失或收益必然对其中任何一位被保险人有影响。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就此,作者对英美法系两种不同观点的合理性进行了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的完善措施。 第三部分对损失补偿原则所派生出的保险代位作了介绍。保险代位可以分为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就权利代位而言,作者探讨了代位求偿权与损失补偿原则的关系、代位求偿权的产生、范围、共同被保险人情况下的代位求偿权,增值保险单下保险人代位权的冲突;就委付而言,作者对委付与损失补偿原则的关系、保险人接受委付的法律效力作了论述。 第四部分对损失补偿原则衍生出的另一重要规则即多数保险制度作了介绍。多数保险又可以分为重复保险和保险竞合,文章着重对重复保险和保险竞合情况下的保险补偿和分摊问题作了论述。 文章第五部分是结论,除了对全文材料作出总结外,还对损失补偿原则在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中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通过以上研究,本文认为,损失补偿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虽然这一原则的强制性有所减弱,但它仍然具有积极作用,并继续保持其重要性。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但并非完全的补偿合同。尽管如此,损失补偿始终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基础。从海上保险实践来看,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这一点在共同被保险人的情况下尤为明显。虽然损失补偿原则在海上保险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这一原则并不是自足的,其实施需要具体概念、原则和规则的配合,尤其是海上保险法其它基本原则,如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支持。 通过比较各国海商法中损失补偿原则的不同规定可以发现,虽然各国对这一原则许多方面的理解是一致的,但是对于一些重要问题的理解则不尽相同。应给予特别注意的是保险利益、代位和重复保险这三个关键问题规定上的不同。在这些问题的把握上,各国应当相互借鉴;对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而言,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