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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与公诉权是否协调和统一,一直困扰着人们。检察监督与公诉权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包含关系,还是并列关系?两者是否存在矛盾与冲突?公诉人是否可以同时享有公诉权与监督权?本文通过罗列公诉权与检察监督关系的各种观点,并加以分析,进一步明确相关概念,理顺公诉权与检察监督的关系,明确公诉权的本质是检察监督,公诉权是检察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实践中,检察院各部门,特别是公诉部门的检察监督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首先,在立法上,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抽象、狭隘、缺乏强制性,操作性差。其次,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不合理。部门之间存在权责不明、权责交叉的现象,造成了各部门之间重复审查、相互推诿,效率低下等问题。各部门配备检察官的数量和其所承担的工作量不成正比。一些部门负担大,压力大,一些部门较为清闲。如公诉部门案子多、负担重、压力大,监督力不从心。再次,公诉人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欠缺,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最后,相对于比较完善的刑事诉讼的监督模式,民行监督较为薄弱,人员较少,监督存在边缘化的危险。特别是民事公诉权、行政公诉权尚未确立,难以满足民行监督需要。因此,为了实现检察监督权的强化,应当将公诉权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相分离,同时赋予检察院民事公诉权、行政公诉权,实现公诉权的完整性。具体措施主要是首先,将公诉部门更名为刑事公诉部门,同时将民行检察部门一分为二,设立民事检察部门和行政检察部门,三部门分别负责三大诉讼领域的检察监督。其次,在部门内部,建立公诉人与法律监督员分工负责,共同监督的工作机制。公诉人负责公诉,法律监督员专司监督。再次,加强检察院各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形成监督合力。最后,赋予检察院民行公诉权,明确诉讼的类型和范围。另外,进一步开展检察监督制度创新,拓宽监督手段,比如开展类案监督、案外监督、公检法联合会议等多种形式,实现检察监督的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