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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中承运人的留置权问题,是当今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一个热门话题,留置权的正确行使无论对于承运人债权的保障还是货主正当权益的维护都是极为重要的。在强调保护承运人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善意货方的利益,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应当仔细斟酌、认真研究海上运输中承运人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方式等问题,以使留置权这一重要担保方式在海上运输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文在写作时坚持“从一般到特殊”的研究方法和写作思路,通过研究大陆法系各国关于留置权的立法例,指出有必要在一般留置权规定之外,对海上承运人的留置权给予特殊保护。海上运输中承运人的留置权可以分为海上货物留置权、转租运费留置权和转租收入(包括转租运费和转租租金)留置权三种,相应的海商法规定体现在海商法第87条、第88条和第141条。其中海上货物留置权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2—6章的内容主要围绕此问题展开,重点研究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和实现程序等问题。第7章讨论分租运费留置权和转租收入留置权,结论为二者的性质是债权转让而非占有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