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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协定救济制度是保障WTO体制下协定签字国供应商平等获得政府采购机会的重要制度,对它的理论研究具有极强的实践价值。然理论界过去只是在研究GPA协定实施机制时略有论述,并未全面展开探讨,本文则将GPA协定理论研究推向纵深,着重探讨GPA协定救济制度。 GPA协定救济制度的理论探讨必须建立在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一般分析上,文章第一部分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进行了一般理论分析,着重探讨了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定位和具体类型,指出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是一种在某种意义上带有行政救济性质、而在另一种意义上又带有司法救济性质的“中性、混合”的救济制度。 文章接下来以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理论定位为基础对GPA协定救济制度的内容和价值构成进行了分析。通过对GPA协定条款的探讨认为GPA协定救济制度内容包括:司法质疑、司法审查、争端解决机制适用和政府采购委员会协调等四个主要方面,而质疑是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公平、秩序、调控是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三级价值构成。 对GPA协定救济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探讨后,文章第四和第五部分重点分析了该制度的特性和效力发挥。在特性分析上,主要是结合WTO贸易政策评价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它国际组织政府采购规则救济制度特性而展开的。在GPA协定救济制度效力发挥探讨上,文章从GPA协定的适用范围和国内实施保障两层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