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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文所讨论的商标法是于2014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版本)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恶意”以及“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原赔偿额计算模式的基础上,按一到三倍的幅度确定赔偿额。该规定被学界认为是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加大商标权保护的一大创举。但关于该条文如何适用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本文拟从商标惩罚性赔偿学理研究、比较各国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考察我国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具体司法实践等方法,对该法条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首先,笔者在梳理学界各家观点并结合自己的具体理解的基础上,厘定“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定义。本文所论述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因其主观过错和具体侵权情节,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须给原告支付的额度超过原告实际经济损失的金钱赔偿”。接着,笔者将结合商标侵权的特点,讨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包括:补偿功能、惩罚功能及激励功能。然后,对商标法立法背景和赔偿理论进行法理分析,论证把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商标法体系的正当性和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属性。最后,笔者将针对不同国家的立法及其适用进行阐述,总结出它们的共同之处,为我国商标法中惩罚性条款的具体适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建议。第二章本章是论文最重要的部分,是本文的立论部分。笔者在本章中重点考察《商标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恶意”、“情节严重”的适用范围,依据立法本意、联系具体司法审判,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判定进行整理与归纳。第三章本章主要讨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计算问题。首先,介绍了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金三种计算基数以及三种计算基数的计算方式,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幅度。接着研究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合理开支、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罚金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