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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极大的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全世界人民带来新的发展机遇。然而,事物总有其两面性,互联网的出现使人们办事效率更高,但给司法领域的审判工作带来了种种困扰。网络的全球性、可变性以及无中心性,使传统的司法规则在此不能再很好的适用,遇到了种种难题和挑战。对于民事诉讼领域来说,我们现在面临的难题之一是:原来用于指导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权规则能否继续为网络侵权案件服务?我们怎么做,怎么去修改、更新和补充现有的法律规则才能去适应网络世界的发展?本文将从互联网的特点出发,分析网络侵权的特征,分析传统管辖权在网络侵权案件中遭遇的种种挑战,详细阐述现代学者关于网络侵权管辖权的一些新的理论或者观点,并同时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之后形成自己的想法,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提出新的可行型的构想,提出一些对网络管辖权的建议,希望对以后我国的网络管辖权立法、司法等有所帮助。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互联网技术以及网络行为的特点,指出网络的无边界性、跨国界性、全球性以及高度自治性给现有的以国家管理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管理模式带来了冲击。第二部分首先对传统的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进行介绍,指出传统管辖权确定的主要原则及确定管辖根据,包括当事人的住所地、当事人的国籍等;然后在前面对传统管辖权叙述的基础上,介绍网络本身的特点对传统管辖权标准的冲击:对属人管辖的影响、对属地管辖的影响等等。第三部分对网络侵权管辖权较新的理论:国际空间论、管辖权相对论、新主权理论进行概括分析,在此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互联网环境下管辖权确定的趋向。第四部分把重点放在对我国网络案件管辖权方面的改进上,首先介绍了我国有关网络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接着提出在立法上、在具体的相关制度上怎么做才能更好的为网络、为国家服务,并建议把不方便法院原则应用到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