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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制度中,包含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情形,我国仅有关于附合的司法解释,具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因装修而生。结合理论与实务问题,以动产附合为中心展开。在理论方面,国内学者主要针对添附在物权法中的地位,添附同债权请求权的关系,以及添附同侵权责任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进行了讨论,对房屋装修而生的附合问题,结合相关司法解释,部分学者给出了适用疑问和意见,理论界争论点主要集中在几大请求权关系处理,理论界的观点与具体的司法实践尚有差距。在实务方面,针对房屋租赁合同中装修物的处理,法律适用不统一,且有法律漏洞,实务中最高法院根据传统添附理论予以判决。[2009]11号司法解释出台前后,实务中主要问题有三个方面(下述),另外还有具体返还价值计算问题。在法规体系方面,《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赋予了法官较大裁量权,采取一种缓和的处理办法,即除去约定外的,形成附合的可以进行折价补偿,给予法官较大的裁量权。[2009]11号司法解释出台后,直接明确了善意和恶意添附两种情况,即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划分承租人的主观态度,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出租人对承租人不予补偿。通过判断“同意与否”,该解释将附合中的不当得利、侵权损害同物权请求权关系等关键问题的给出了答案。该解释第12条是以交易习惯为背景制定的,在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场合具体适用尚需讨论。该解释第11条同《合同法》中原有相关条款适用关系也需讨论。理论和实务方面对于房屋租赁领域中的动产附合问题,三大问题集中起来就是:一是如何判断附合的形成条件,二是形成附合后是否应当补偿,三是补偿范围问题。法规适用方面问题集中在,新解释同原有规定的适用关系。针对以上问题,立足于实践应用,以添附传统理论进行分析,提出相关法律适用的建议,做到理论指导实践。分四个部分进行阐释:第一章介绍附合的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条件回答了如何判断附合的形成条件。主观条件回答了附合后是否应当进行补偿,具体到相关规定上,第86条的规定采取了一种缓和的处理办法,即除去约定外的,形成附合的可以进行折价补偿,新的解释中,直接明确了善意和恶意添附两种情况,即以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划分承租人的主观态度,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出租人对承租人不予补偿,以“是否经过同意”的规则解决了附合与侵权的关系。第二章介绍附合的规范目的,通过比较法的考察,阐释附合背后立法的利益选择不同,包括债权人利益和物的经济利用两种不同利益,规范目的尚需结合附合的法律效果进行分析,共同回答附合后补偿问题。第三章介绍附合法律效果,包括物权效果和债权效果,物权效果阐释了物权的归属,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添附之动产物,据我国相关规定,还可以约定装修物的归属。债权效果存在的几个学说及不同立法例,集中体现了添附规范目的中的债权人利益和物的经济利用两种利益选择的不同,所采取法律技术的不同。第四章介绍如何适用新解释的第11和第12条,第11条应当按具体情况,与《合同法》的规定不冲突时方可适用,第12条制定以行业惯例为依据,在不符合惯例时,应当按传统的添附理论适用第86条,另外,本章还阐释了请求权竞合时的处理方法,房屋租赁中事实附合后的债权效力,以及补偿金的计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