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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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罪犯接受劳动改造之重要目的,就是将其教育改造成为守法且有益于社会的人员。而接受劳动改造之罪犯的劳动定额,作为考核其劳动量的重要手段,是罪犯获得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罪犯参加劳动完成相应的劳动定额,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是罪犯的一项重要权利。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制度,对于罪犯劳动权益的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从多年的实践及改革成果上看,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制度,而是由各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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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罪犯接受劳动改造之重要目的,就是将其教育改造成为守法且有益于社会的人员。而接受劳动改造之罪犯的劳动定额,作为考核其劳动量的重要手段,是罪犯获得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罪犯参加劳动完成相应的劳动定额,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是罪犯的一项重要权利。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制度,对于罪犯劳动权益的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从多年的实践及改革成果上看,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制度,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乃至各个监所自行制定有关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的制度或者规则。罪犯劳动定额管理缺位,劳动定额及劳动报酬的制定方法多样化,对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制度的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较为普遍的存在,既不利于罪犯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罪犯的教育转化,甚至还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及我国的国际声誉。可见,研究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制度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制度,是一件非常复杂的基础性工作。笔者作为一名监狱执法人员,拟结合自己的监狱执法实践,以福建R监狱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的现状为视角,从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的分配情况入手,分析制定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并就如何构建我国完备的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制度提出如下见解:我国应当从规范监狱管理模式,规范劳动定额制度标准和劳动报酬提取方式,统一法律架构,严格执行过程,完善监督保障等方面着手,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制度。全文除引言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及建立此项制度的意义。首先,阐释了罪犯劳动定额的概念和特征。其次,阐述了罪犯劳动报酬的含义和特征。再次,阐释了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制度的含义。最后,论述了制定与实施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制度的理论意义和社会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以我国福建省R监狱建立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制度的实践为视角,分析我国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制度及其实践的现状,剖析我国当前在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制度实践方面存在的主要缺陷:它既有监狱体制上的缺陷,也有刑事政策上的缺陷,还有其他方面的诸多缺陷。从而为论述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制度提供素材。第三部分,通过考察两大法系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制度,探寻可供我国制定与实施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制度的有益经验。两大法系关于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的制度不尽相同,但在如下方面值得我国借鉴:通过国家立法对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制度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保障该项制度的权威性;监狱的生产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双重保障,监狱生产的目的仅限于使罪犯出监后能更好的适应社会,社会捐助是监狱生产经费的重要来源;对罪犯完成劳动定额对应获得的劳动报酬支配权和使用范围作相应规定,劳动报酬并非如数交予罪犯本人,大部分用于服刑期间的正常支出、履行财产性判项、释放后使用的储备金等,需要分项使用。第四部分,以罪犯“五大改造”新格局为切入点,对完善我们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制度提出如下构想:我国应当制定较为统一的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制度:不断优化罪犯劳动定额对应劳动报酬制度的评价体系;严格规范该项制度的执行程序;完善该项制度的监督实施制度。从而切实保障罪犯的劳动权益,促进监狱的良序发展,最终实现将罪犯教育改造成守法的、有益于社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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