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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衣食住行始终是人们孜孜追求的生存发展目标,其中,住宅作为人们赖以生生不息、安身立命和谋求自身发展进步的重要财产之一,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住宅成为了征收的对象,被征收人失去了原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与被征收人的住宅具有唇齿相依关系的住宅权,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具有财产属性。随着我国各地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城市面貌的不断刷新,城市原有的国有土地已经不能满足急剧增长的用地需求,而城市中心区的土地由于交通区位、基础设施以及商业价值的优势,早已“人满为患”,出现了许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拆迁的现象,并且这种现象在一定时期内会一直存续下去。无论是旧城改造还是新城开发,不断涌现的城市房屋征收,成为我国城市化过程中不可回避的棘手问题。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被征收人住宅权保护,不仅关乎征收人、被征收人的现实利益,也直接关系到政府形象、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稳定。房屋是被征收人的重要财产,其财产权益是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有土地上征收的主要对象,一旦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的住宅权保护问题将凸显出来,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主要原因是补偿标准低或者补偿不到位,无法满足被征收人公平合理补偿的要求,而被征收人的住宅权保护问题,是补偿过程中比较突出的。但是由于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相关住宅保障制度不完善,法律支撑体系不完整,适用对象和范围过于狭窄、过于苛刻,征收补偿方式过于单调,再加上在旧城区改造过程中涉及到征收公民住宅的情形下,征收双方的房屋产权调换“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选择权出现倒置的现象,导致被征收人的住宅权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被征收人要求原地还房,反映了其住宅权保护的迫切性和现实性。笔者希望以张晓蓉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渝行终95号为视角,以解决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一些突出矛盾,并为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的顺利发展和有序推进提供实用的参考,推动我国的被征收人住宅权利保障制度日趋完备。笔者拟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索,具体的行文脉络结构如下:文章第一部分以张晓蓉诉江北区人民政府案为例而引出对被征收人住宅权保护的问题,并对案例的主要内容和一二审法院判决结果予以简要叙述和概括,归纳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剥夺了其“改建地段”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权,是否损害了原告作为被征收人应当享有的合法的住宅权。笔者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使得被征收人的住宅权受到损害,具体表现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选择权倒置、保护住宅权的法律依据不尽完善以及征收补偿方式的单一、呆板。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被征收人住宅权保护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在综合分析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重对住宅和住宅权的概念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将住宅权分别与住房权和居住权的联系和区别予以分析,随后结合住宅权的财产属性分析了案例所凸显的住宅权的权利属性。文章第三部分结合美国、新加坡这些发达国家的征收和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住宅权保护的借鉴意义,基于案例事实分析了我国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住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支撑体系不完善,法出多门以及补偿方式较为单一、呆板,“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选择权倒置。文章第四部分针对案例所反映的被征收人住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被征收人住宅权保护的主要措施,一是建立统一的房屋征收法律规范和制度;二是转变政府角色;三是制定多样化、合理化的补偿方式,扩大被征收人的选择空间:四是保障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