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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三章。第一章利用法理学、民商法学等基本理论分析了操纵市场行为在商法上的性质,指出操纵市场行为实质是一种欺诈性的侵权行为。 第二章首先反思了传统侵权行为法混淆行为要件与责任要件的不妥之处,进而研究了操纵市场行为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在行为方式部分通过比较美、日和港、台证券法相关规定为我国《证券法》修订提供了启示与建议。在行为目的部分通过中国、美国及日本之间的对比指出间接推定操纵目的合理性及可能产生的弊端。 第三章着重关注了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第一节首先明确了操纵市场这种侵权行为的客体即所谓“纯粹财产上利益”。第二节具体阐明了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过错部分提出要以推定过失责任原则为基础追究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民事责任,违法部分研究了自甘冒险行为和违法认定模式及对策两个问题,其中违法认定模式是一个创新,对改变我国目前证券市场民事索赔必须先由证监会认定违法的机制给予了批判。在因果关系部分,本文以主要欧洲国家的因果法理为背景,开创性地提出采用法规目的说解决操纵市场行为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的问题,使抽象的因果推定回归到仅依法规目的与意义考察的单纯境界。最后在损害结果部分,与学界通常在“直接损失衡量法”、“被告获利计算法”以及“原告损失计算法”中三选一的思维定式不同,提出以直接损失衡量法为原则并辅之以其余二者的折衷解决方案,以期公平解决损害结果在计算上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