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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的存在是金融运行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具有较强的社会扩散性和巨大的危害性。从现阶段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分析,我国尚不会发生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但区域性、局部性的金融风险已经在一些地方出现。因此,防范、化解区域性、局部性的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安全应是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区域金融安全是指根据一定经济区域内经济、金融发展的现实状况和走向,以区域内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以各级金融机构为实施主体,依照法律、法规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区域内金融风险,实现区域内金融体系的安全、高效、稳健运行,使金融业的风险因素处于可控制的范围内,从而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同时,该区域内社会信用、经济秩序等外部环境总体上满足金融机构安全运行的需要。区域金融安全应当是在单个金融机构安全运行的基础上,实现金融业的整体安全,它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是金融机构布局合理;二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三是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健全;四是金融秩序相对稳定;五是社会信用关系良好;六是金融监管高效有力。研究和促进区域金融安全,对确保区域内金融体系的安全、高效、稳健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区域金融不安全的问题在某些方面和地区仍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低劣,不良贷款剥离消化难度很大,金融机构经营困难。二是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问题突出,支付压力增大。三是不正当的行政干预加重区域金融风险。四是政府盲目投资,区域间产业结构趋同严重,使有限的金融资源低效配置,浪费严重。五是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并存,使国有商业银行无法成为真正的金融企业。六是金融“三乱”现象的存在加剧了区域金融不安全。七是转轨时期金融市场的非均衡性导致金融市场结构失衡,金融秩序混乱,引发区域金融不安全。造成我国区域金融不安全的主要原因:一是体制性因素。我国正处于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旧体制虽正在被打破,但其惯性运作仍在一些领域发挥作用;新体制尚未完全确立,但已经并且终将发挥重要作用。这种复杂经济体制的磨合与摩擦,使得我国的金融风险带有明显的体制性特征。二是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存在薄弱环节,违法违<WP=3>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处于不健全和低效率运作状态。四是现阶段我国处理区域金融风险的方式存在缺陷,导致金融业缺乏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措施。五是突发性因素导致一些地区金融业出现波动。促进区域金融安全的措施: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的机制——在区域内创建“金融安全区”,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从创造区域内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入手,确保全国统一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全国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金融安全区标志应为:一是金融机构社会形象好,社会信誉高;二是支付能力强、资金清算能力强;三是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好、经营效益好,区域内金融秩序良好。创建“金融安全区”的主要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国区域内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第一层次,以人民银行为金融监管核心,承担监管银行业、其他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和宏观金融安全的主体任务。第二层次,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健全内控制度为监管基础,承担金融机构自身对各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责任,并实现金融机构自律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第三层次,以独立运作的证监会、保监会为监管重点,承担对证券业、保险业的专业性监管任务。第四层次,以社会审计、专门评估机构、政府财政部门、金融同业公会、社会公众、社会舆论组成的社会监管为补充,承担对金融业进行外部监督的任务,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监管体系。二是尽快建立全国和区域内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体系,确保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过程中,金融风险能有效控制、逐步消化而不致加剧风险。三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化解经营风险。防止企业经营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形成金融风险。四是健全金融机构的破产机制,实现区域内金融机构间的重组,达到消化不良资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绩效,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金融安全区的创建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不是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能独立完成的,需要有相应的外部条件给予保障和支撑。主要是:地方党政部门的领导协调与支持、配合;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坚实可靠的经济基础与社会信用制度;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创建金融安全区还需要处理好以下关系:创建金融安全区与支持区域内经济发展的关系;金融部门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区域内重点金融机构、重点地区与全局的关系;区域内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