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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制度是刑事庭审前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都存在预审制度,但具体含义和内容有所不同。预审制度对于推动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预审制度与其他国家的预审制度有很大的不同。我国的预审制度,从清末逐渐建立,到新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对“预审”的规定,直至最后“侦审合一”,历经存与废的反复,也伴随着学术界的争论。那么,到底何谓“预审”?中国的预审制度与国外的预审制度有何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何在?中国的是否有存在预审制度的必要?中国应当设置什么样的预审制度?笔者试通过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研究预审的概念性问题。预审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预审是对检控方的起诉进行审查,广义的预审不仅包括了对检控方的起诉进行审查,而且包括了一定意义上的侦查程序。同时,分析了学者们对中国预审的概念、性质的不同观点,认为多年来人们未对此达成一致点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对预审的规定存在粗疏。中国预审制度建立在独特的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模式之上,预审主体与侦查主体内部一体化,预审的纠问功能强于人权保障功能,预审是侦查程序而非准备起诉程序。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国外预审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预审侧重于对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查,而在大陆法系的传统的刑事程序中,预审是指预审法官在初步侦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并据此判断被指控的嫌疑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否需要提交刑事审判的活动。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中国预审制度的变迁及存在的问题。以历史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我国预审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过程的研究,研究我国预审制度特点中的历史因素。另外,对“侦审合一”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分析。中国的预审制度缺乏科学理论的支撑和严密的、系统的法律规定,同时存在结构性缺失。第四部分主要分析我国重构预审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介绍当前关于我国预审制度完善的几种代表性的观点,提出我国重构预审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障人权、限制公权,注重公正、兼顾效率,立足国情、适当借鉴,适度对抗的原则。最后,提出对我国预审制度完善问题的构想:在人民法院内设立独立的预审部门,负责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预审。重罪案件必须经过预审;对犯罪嫌疑人请求预审的轻罪案件,以及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并提出请求的案件也应预审;对复杂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预审。同时,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如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候审、住所、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措施的,需报人民法院预审部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