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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中的保价条款是限制承运人赔偿责任的一种格式条款,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遇见(如民航行李运输、快递服务等)。这类条款虽然被许多法律所确认,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却经常引起争议。本文引用两个商法人之间的典型案例。分析了因承运货物丢失所产生的运输合同纠纷,对于保价条款的适用效力问题、法院如何裁决问题进行了思考。保价条款作为一种格式条款,它的使用提高了缔约效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在运输实务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丰富发展了合同法。但它的存在是对契约自由的一种限制,也是对传统合同法的一种冲击。一切都应在理性科学的基础上严格规制保价条款的效力,追求保价条款中的利益平衡。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通过引述两个典型案例,简单描述了基本案情,引出了运输合同中由保价条款引发的纠纷问题,从而归纳出本案的焦点问题;第二章,简单介绍保价条款的基本理论,尤其对本案中涉及到的相关概念进行逐一阐述;第三章,笔者就本案结合前一章的法理分析运用各种分析方法进行深入的剖析;第四章,笔者重点论述了物流运输领域关于保价条款存在的争议问题和解决对策,并且对我国现行法律对保价条款的规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措施进行了剖析。这其中,既有完善立法的建议,也有运输合同双方在贸易中就保价条款应当注意的问题。保价条款的出现,一方面提高了效率,节约了交易成本,便于企业进行管理;另一方面也给传统的契约自由理论带来巨大的冲击。在我国物流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如果我们不能正确认识其价值,对其进规制,完善立法,就会对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等造成损害,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