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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要内容是中英社区矫正的比较。为此,本文分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就社区矫正产生的背景做了阐述。第二部分题目是我国社区矫正概述,包括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的主体、对象及性质。我们知道,社区矫正在国内外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国内外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不同,司法实践不同,研究的方向不同,很难有就社区矫正的概念达成共识。本文是参照其他学者的划分方法,以矫正对象的不同为标准,将社区矫正的概念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并认为我国现阶段只能选择狭义的社区矫正概念。关于社区矫正的主体问题,本文认为应该以司法行政机关作为领导主体,具体矫正工作应该让社区在社区组织和社区志愿者的协助下完成,公安机关不要再插手;关于社区矫正的性质,大多数学者认为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虽然这种定位简单、明了,我还是觉得应该细分,说成是刑罚和刑罚替代措施的执行方式会更好。当然也有很多学者采用的是《通知》中的说法,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究其实质,刑罚执行方式也好,非监禁刑执行方式也好,两者并没有太大的区别。文章的第三部分介绍英国社区矫正的现状及评价。首先从英国社区矫正的起源写起,论述了英国社区矫正的发展过程,接着论述了英国社区矫正的种类,这应该是本部分的重点。我们知道,英国的社区刑是一个单独的刑种,在英国的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英国的社区矫正就是将这些判处社区刑的犯罪人放在社区,在考察监督官的监督下,让其履行法定义务。英国的社区刑罚体系完备,种类繁多,每一种社区令都有自己特殊的要求,内容细致,讲究有效性和人性化。英国社区矫正的各种制度健全,工作做到实处,确实有让我们学习的地方。在介绍完英国社区刑之后,本文从英国刑罚的量刑目的,量刑门槛等方面论述了对判处社区刑的限制,说明在英国判处社区刑是很审慎的。最后,对英国社区矫正做了评价。在第四部分,本文就中国社区矫正的现状及对英国社区矫正经验的借鉴方面做了论述。一开始介绍了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城市的具体做法,并加以归类;然后指出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缺点及产生的原因。本文是两国社区矫正比较,因此接下来具体比较了两国社区矫正现实状况,从立法、司法、社区的作用等方面做了一下说明。应该说,整篇文章都是在做中英两国社区矫正的比较,这里集中在立法、司法及社区方面,并没有对所有不同的地方都放在这里进行比较。在比较中提出了有关建议,包括立法建议,社区机构的健全及社区服务人员的配备;文章的最后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前景做了一下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