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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表演者地位的不断提高,对于表演者权的保护也备受国际社会关注。尤其是《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缔结以及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启动,对于表演者权的研究就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作为切入点,详细介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有关表演者权的规定。再将国际公约与草案紧密联系,深入分析各公约对草案中表演者权的影响。最后对草案有关规定的漏洞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旨在通过对表演者权制度的深入探讨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的发展。本文第一章简要介绍了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从经济发展、国际形势等层面以及我国表演者权制度的弊端着手分析了《著作权法》中表演者权有关规定修改的必要性。第二章阐述了国际公约以及各国立法中有关表演者和表演者权的规定,通过比较分析发现他国立法中的可取经验。第三章主要论述表演者权在草案中的体现。将表演者的人格权和财产性权利分开介绍,详细说明每项权利的内容,使草案中的有关规定能清晰全面的呈现。第四章系统研究了现行著作权法以及草案中表演者权内容的比较,对草案一稿、二稿、三稿和送审稿中的有关规定做出了全面比较分析。第五章主要论述了国际公约对我国表演者权制度的影响。具体介绍了《罗马公约》、《TRIPS协议》、WPPT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这四个与表演者权国际保护密切相关的条约,从公约的发展历程中研究相关规定的利弊以及公约对我国《著作权法》和修改草案中表演者权的影响。第六章针对草案中有关表演者权规定存在的漏洞,逐条提出解决措施。其中包括扩大表演者范围、建立健全法定许可机制、细化权利转让条款以及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