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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手段,凭借自身的精妙商业机制,在跨国交易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在国际支付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原因,信用证业务兴起得较晚,相较国外有相当大的差距,而且我国银行在行使拒付权的问题上一度被世界上其他国家所指责,不合理的拒付以及法院过多的司法干预,对我国的银行信誉和法院形象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作为世界贸易大国,我国的对外贸易无论在数量还是金额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对外贸易的交易安全也受到高度关注。然而,UCP600自身所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规则无法面面俱到作出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以及UCP600作为国际惯例有意避开的、留待各国国内法解决的涉及公法与私法冲突的信用证欺诈问题,都使得我国银行在行使拒付权时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银行自身利益的驱动以及法律规制的不完善引发了银行为了开证申请人的利益滥用不符点进行拒付以及法院过度以司法手段干预银行拒付权一系列问题。因此,本文着重从上述问题入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国实际国情,最终提出了规制我国银行行使拒付权的解决之策。文章的第一章首先介绍了研究目的、重要意义所在以及目前国内外的研究状况;第二章对银行拒付权的定义进行了归纳总结,将其内容概括为面对不符点时所表现出的先天权利及面对信用证欺诈时所体现的后天义务两个方面,由此将银行拒付权分成银行自身的拒付权和法院止付令赋予银行拒付权两类,并将银行拒付权与UCP600的关系进行了概述。第三章结合国内案例从实体法、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银行拒付权规制的立法现状,并将存在的问题归结为滥用不符点进行拒付以及法院颁发止付令条件过低导致银行拒付权被过度的司法干预,并对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结合美国、英国、德国、日本这四个先进国家的典型案例及权威学说,介绍了国外对银行拒付权规制的经验,反映出国外在对银行行使拒付权时所持的谨慎的态度。第五章从建立与健全信用证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体系、强化信用证案例的指导作用以及推动银行业自律的规范措施实施三个不同层面出发,通过运用司法解释补充UCP600规则中概括性的、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对现有的对外贸易法律进行完善,解决UCP600规则留给国内立法解决的信用证欺诈问题,并通过引导不符点的判定、明确实质性欺诈的认定以及严格法院发布止付令的条件和符合法定的救济程序等措施,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滥用不符点进行拒付以及银行拒付权被过度司法干预的问题,进而完善对我国银行拒付权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