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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于汽车的刚性需求也越来越高。据相关统计显示,到2016年底之前,国内的机动车保有数量为2.9亿辆,其中汽车达到1.94亿辆。这两个统计数据代表了国民生活水平在不断地提升,但是也形成了安全方面的重大威胁。再加上国内的城市公路以及道路的建设无法跟上汽车行业的发展形势和人们日益提升的购买力,以及人们对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识还不够强烈,所以交通事故多发频发,越来越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入诉讼渠道,道路交通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条例的颁布与施行,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中出现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赔偿纠纷终于有法可依,遗憾的是,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的范围界定并不明晰,无法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实际纠纷,并且在当今互联网深刻变革的社会转型期,狭窄的第三人范围已无法解决共享汽车、网约车等共享交通领域的新生业态带来的区别于传统机动车的难题。这既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填补受害第三人损失和保障受害第三人正当权益。于是笔者期望本文能抛砖引玉,引发对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的范围认定问题的探讨研究。笔者运用诸如目的解释原则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法,试图阐述笔者有关法律实践中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范围的一些思考和启发。笔者将本文分成如下五个部分,具体阐述如下:第一部分对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上位概念责任保险加以论述,目的是为下文探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第三人范围提供理论基础。从道交法、保险法视角来界定交通事故中第三人范围,同时对于机动车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当中的第三人展开论述,也就是在交通事故中,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受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获得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保护。第二部分是司法实践中有关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范围的争议。在目前阶段,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几乎是我国唯一能为受害人提供救助的制度,因此聚焦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人范围引发的争议,借由具体案例论述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投保人、驾驶人员、车上乘客、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否有可能纳入第三人范畴之内,为第三人范围的合理扩张提出了现实的基础。第三部分是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人范围的比较法考察。分别介绍了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上关于第三人范围问题的发展历程和相关规定,归纳了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立法中值得我国学习参考之处。第四部分是笔者提出的法务实践中的意见与建议,意在完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含义。通过文中案例阐述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出现的问题,比较考察了国外及地区可取的立法经验,立足我国实际,提出一些完善第三人范围制度的建议,从立法上对第三人的权益进行维护。第五部分是笔者提出基于“互联网+”和共享交通时代背景下,对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范围界定提出的新挑战新难题,留下伏笔,以供之后学习研究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