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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日新月异的信息化社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俨然已经成为一种频发的社会现象,并引发出诸如有针对性的商业广告的大量涌入、私密生活屡遭侵扰等种种社会问题,因此新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第七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便以一种闪电般的速度被列于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位置。这一新增法条填补了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空白,突显了相关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国家及时应对的较为严厉的处罚力度,但也并非毫无瑕疵,其中存在着些许不明晰之处,诸多细节需要具体规范,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予以不断完善,这正是本文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全文着眼于细致剖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两个新增罪名,运用价值分析、比较分析、文献研究等多种方法,将整篇文章细分成六大部分分别展开论述,每个部分都有各自的中心论点,各个章节既相互独立又紧密相联。本文第一章是立法概述,分述了立法背景和立法过程中的不同见解,然后总结出了立法价值之所在。接下来探讨的是新增罪名的构成要件和相关问题,分别设置成第二章与第三章。在第二章分析构成要件时,采用的是四要件分析法,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这四要件各成一节。至于第三章的相关问题,文章并非面面俱到,而是选取了罪名确定、停止形态、共犯形态、罪数形态中的若干问题有选择性地予以考虑。第四章与第五章显然不同,在前述章节对新增罪名进行条分缕析之后,笔锋一转,将重点放于对比分析之上。第四章对应的是本罪与国内其他相关信息类犯罪的比较,包括国家信息、商业信息与军事信息三大类别。第五章对应的是域外的立法状况及借鉴,以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显有特色的国家为例。第六章是全文的最后一章,本章以前五章的系统阐述为基点,探寻了新增罪名颇具争议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本文的论述重点在第五章的对域外经验的借鉴以及第六章的立法完善。通过不同角度多层次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新增罪名的完善应当建立在辨析国内外各方观点、密切联系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并提出了明确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适度扩大犯罪主体与犯罪行为的范围、将“违反国家规定”和“情节严重”具体化、慎重调整法定刑等若干方面的建议,以期对今后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并期盼我国通过不断完善立法,使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保障公众正常生活,实现社会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