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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经成为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成为全世界专家和学者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人们在运用经济、政治、行政、科技、伦理等手段探讨解决环境问题的同时,也逐渐开始重视法律手段在现代环境危机中所起到的重用。在运用法律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综合保护时,民法在环境保护中有其独特的、不可取代的作用。因此,加强环境侵权理论的研究,探讨如何使民法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搞清哪些与环境相关的权益适合用民法来调整,以及加强对环境侵权责任的理论分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为题,主要从环境侵权行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以及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六个方而进行论述,试图对我国立法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谈一些我的看法。环境侵权具有不平等性、社会性、价值性和复杂性等特点,这决定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与行为的违法性不是其构成要件。只要具备损害事实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两个条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就可成立。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与排除侵害。为了及时妥善救济受害人所受损害,又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建立主要包括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总体上是比较完善的,但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主要有:法律关于环境侵权构成规定有矛盾;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精神赔偿的责任方式立法上没有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等等。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一些先进做法,针对这些问题文章采取了相应的对策来加以健全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