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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一个典型的案例——郑根诉石长福宅基地纠纷案,以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流转,来分析案件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同时剖析一审,二审的不同主张,借鉴学者们的不同意见;进一步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时代的物权变动的规则来对比物权法颁布后物权变动规则,揭示物权法虽然在152条明确的指出了宅基地使用权问题适用土地管理法,但是物权法的总则还是凸显了我国宅基地使用权规定的滞后。本文主体分为六个部分,第一、二部分是案情和案例的纠纷介绍。第三部分是具体分析案例的争议:首先探讨的是石长福房屋的合法性石长珍;其次分析的是石长珍,石长福姐弟二人是否对所争议的13.5平米宅基地使用权形成共有。再次分析的是,郑根之间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产生的效果。在第三部分的结尾,试图突破“房地一体主义”原则的方法来给该案做出合理的解释。第四部分是从民法的基本原理,也就是用物权变动的理论对该案例进行重新思考:重新评价石长珍允许其弟弟石长福建造房屋行为,说明该行为实际就是物权流转的一种方式。在这个前提之下,以石长福建造房屋的行为为切入点,进而思考该案件中产生的纠纷。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将主要阐述该案例的研究结论。在物权法已经颁布接近三年的今天,我们首先应该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来讨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其次,由于物权法的颁布,我们应该在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变动规则之下,即物权流转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区分原则下进一步讨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通过该案件,我们发现,我国有必要对在法律上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进行突破,从无到有,由少聚多,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