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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发源于上世纪四十年代,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是一种面向特定机构或者个人募集资金,经由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对具有增长潜力的企业或者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之后选择合适时机以股权并购、IPO上市等方式退出获取高额回报收益的基金。虽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起时间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快,在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已经遍布全球。就其本质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属于特定主体私下集资的证券发行方式,在这一点上,与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有着根本区别。不过,这种传统形式在当代金融创新的时代大潮下也在发生着变化。在国外,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了实现自身的进一步发展,规范公司治理与基金运作,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与融资能力,也开始选择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途径募集资金。在国内,也已出现这一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如九鼎投资(全称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录上市的私募股权投资与管理机构(证券代码:600053.SH)。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资本市场的发展与政府促进科学技术向生产力转化过程中的政策引导密不可分。例如我国第一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我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的设立就是在国家科技部(原国家科委)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关于建立创业投资机制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政策建议主导下的产物。我国私募股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从吸收引进、初步发展、快速发展的三个阶段。2007年,我国《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的法律组织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2016年,私募基金规模第一次超过公募基金。但也正是短短时间里的井喷式发展,现有政策、法律等规范体系又不能及时适应调整,导致这一行业问题积累诸多,如关于合格投资主体方面,由于国内“分业经营”体制约束,大量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无法直接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原被禁入的自然人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领域变得越来越常见但是难以有效界定其资质,在这一问题背景下,该如何规范和引导机构投资者与自然人投资者成为该领域迫切需要回应与解决的难题。本文在认真研读我国《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投资者的通常做法,从我国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规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出发,根据合格投资者规制的基本理论并借鉴国外有关合格投资者规范经验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合格投资者认定提出完善建议。本文试图通过三个部分的内容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规制的法律问题展开论述。第一部分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历史发展引入,主要阐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概念、自身特征及合格投资者法律制度的理论与现实依据。首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类型予以界定,以明确问题范围。其次,通过合格投资者概念的引入,进而探讨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理论和现实依据,主要有三点: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特性、保护合格投资者的核心理念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要求。第二部分主要通过介绍我国有关合格投资者认定领域的立法规定,梳理现阶段我国法律在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认定方面的的具体规定,分析国内大量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无法直接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困境,及自然人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的法律规定局限。在前述内容就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法律规制的缺陷与不足予以分析的基础上,第三部分内容结合各国相关制度的成熟经验提出立法建议,主要包括放宽国内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该领域的条件;对自然人合格投资者的界定不能仅仅划定资产底线还需考察其投资理性程度等;相关的信息披露与投资决策等配套机制仍需改善;而在监管问题上,在执法机构单方面作为之外,尚需加强基金行业的自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