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的支柱性制度,与公司治理制度一起共同服务于公司目标和功能的实现,公司资本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担负着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使命。但公司法改革前的法定资本制度建立在资本信用基础之上,其试图以固定、僵化的标准来约束灵活多变的市场经济,不仅不能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初衷,还给公司自主经营和公司投资创业造成不必要的束缚。认缴资本制度改革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相比于原有的公司资本制度,充分尊重了市场主体的营业自主权利,实现了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能够激发市场经济活力,增强市场灵活性,有一定制度优势和合理性。具体而言,本次改革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取消资本实缴限制,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放宽市场准入管制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强化了公司股东意思自治、充分尊重了股东的经营自由,股东的自主权利得到较大程度的满足,股东有权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最低出资额、有权自主决定首次出资比例、有权确定具体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但随着新法改革,认缴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功能的弱化,原先依赖于法定资本制度建立起来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将会受到冲击,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立法体系和完善的配套机制的跟进,可能会导致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失衡,导致不公平的市场交易,最终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极大损害。而作为公司法体系中历久弥新的重要话题,债权人利益保护向来是资本制度当仁不让的重要目标,其在认缴资本制度下也必然受到各方的高度关注。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配套措施的缺失,债权人利益保护所存在的风险已经逐一暴露,必须就此提出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以规避风险,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本文引言部分首先道出本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修改的内容,并通过一个案例引出认缴资本制度改革后债权人利益保护可能存在的风险;正文第一部分从各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历史、局势和具体改革路径出发,探究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并通过对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授权资本制度几种资本制度的比较分析,对认缴资本制度进行定性;第二部分通过公司法修订前后两种资本制度的对比,从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入手,分析原有的建立在资本信用基础之上的法定资本制度的固有的制度缺陷和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探讨建立在资产信用基础上的认缴资本制度的合理性;第三部分首先综述学界对认缴资本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所提出的质疑,后逐次罗列了认缴资本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所存在的风险。主要从我国现行法律不完善和配套措施不完善两个角度进行分析。法律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瑕疵出资、注册资本信用不足、董事信义义务和对第三人责任缺失等几点;配套措施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知情权保障机制以及公司信用机制不完善等几方面。第四部分提出具体解决方案,通过完善立法和相应配套措施的跟进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潜在风险一一进行规制。第一,瑕疵出资的立法完善,主要从明确承认股东的出资义务;明确瑕疵出资的概念及其范围;法律对于抽逃出资的规定需要做进一步细化;建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赋予债权人对股东的出资补缴请求权和瑕疵出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建立这几个方面展开。第二,董事信义义务及董事第三人责任的相关立法的完善,首先明确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再者是完善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具体规范;第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首先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功能定位;然后是重新定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空间;最后明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的条件和具体标准。第四,公司债权人知情权保障机制与信用评估机制的完善,主要有落实公司信息的强制登记制度、建立企业自主披露信息机制、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系统等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