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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意在通过对罗马共和宪政的一个独特而重要的组成部分——保民官制,及其在共和宪政实践中所发展出的一种特殊的消极权力的关注,以期正确理解意大利公法学界在当代提出的消极权理论。在罗马共和宪政中,保民官因其特殊而强大的否决权而与一切城邦机构对立存在,这种消极的权力可以抗衡一切城邦的积极权力。在共和宪政的实践中,保民官不断发展和完善了这种消极的权力。近现代不同的政治理论的构建引起了对罗马宪政的不同解读和对保民官及其消极权的取舍。一方面,在“混合政体”理论(由波利比乌斯建立,西塞罗发展,孟德斯鸠继承并创设了“三权分立”学说)中,保民官及其消极权被忽视甚至被刻意的遗忘;另一方面,在马基雅维里的《论李维》和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中,保民官都被当作一种重要的制度。由于前一种学说是西方宪政理论的主流,消极权理论也因此长期处于宪政理论的视野之外。为应对当代西方国家面临的新的民主问题,意大利公法学界重拾后一条理论线索,在对罗马保民官制度研究的基础上建才勾了消极权理论。意大利罗马公法学家卡塔兰诺将消极权定义为人民行使人民主权的消极面的权力。消极权概念在当代意大利宪政理论中的运用:一方面表现为以消极权解释罢工的合宪性根据,即罢工是一种人民行使其“消极”方面的主权的直接而有效的方式;另一方面表现为应对人民主权积极面的行使所面临的挑战,即面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大量参与立法造成“分权”的不纯粹以及“技术治国”带来的人民距离国家决策的遥远等问题。现在“分权”已无法完全解决使个人自由免受国家权力侵害的问题,而消极权作为一种可以与所有积极权力抗衡的权力,在国家权力体系之外防御权力的侵害似乎为此问题提供了解决的办法。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消极权概念的简述,主要介绍消极权概念的界定,消极权概念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及消极权与罗马保民官制度的渊源关系。第二章分析保民官的起源以解释消极权的产生。第三章论述保民官消极权在罗马共和宪政权力分立体系下的体现,分析保民官与执政官等官制、元老院、监察官、民众大会、僧侣官职等五个部分的关系,提炼得出保民官的权力特性——消极性。第四章论述保民官及其消极权理论的历史变迁以总结其代表的精神、思考其在现代宪政体系中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