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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作品唯一载体行为,指一切破坏、污损、毁灭作品存在于客观世界的唯一物质载体的行为。对该行为的性质与法律责任,立法界、理论界、司法界都缺乏关注与共识:在立法层面,目前仅有少数几个国家对此做出有限的专门规定;在理论层面,存在着该行为是侵犯著作权还是物权的分歧;在司法层面,法院不单对该行为在不同案件中做出了不同的判决,甚至在同一案件中的判决也有前后抵牾的情况,判决理由更是不尽相同。作品是由作者独创的非实用性且非唯一性的表达。作品载体是承载作品的物质实体。作品与作品载体既具有区分关系又具有统一关系。作品唯一载体是作品在客观世界的唯一物质寄托,其损坏或灭失将直接影响到作品的存续。在作品仅存唯一载体时,作品与作品载体的统一关系占到主导作用。著作权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作品具有非物质性与可支配性,这是著作权作为支配权的基础,也是著作权支配性不同于有体物支配权的原因;在权能结构上,著作权可分为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和消极权能。著作权侵权行为是任何非法侵犯权利人在作品上的支配性、排他性权益的行为,非法复制、传播作品只是其一种表现形式。侵害作品唯一载体将直接导致作品受损,无疑会侵犯到作者在作品上的支配性利益和著作权的各项权能,是不折不扣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除应承担载体物的物权侵权责任外,还须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我国立法对该问题的付之阙如导致了司法裁判上的分歧,借鉴以美国成文法和判例法为代表的域外法经验,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时应当增加对侵害作品唯一载体法律责任的规定,并在责任认定时充分考虑作品性质、作品品质与声誉、行为人过错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