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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侦讯初期律师帮助权的定义。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为侦查期间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根据条文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律师帮助权,但是侦查的起点被默认在立案之后,在立案之前的初查阶段,被追诉人的律师帮助权是缺失的。侦查讯问初期一般是破案的最佳时期,同时也是被追诉人最需要辩护律师帮助的时候,厘清侦讯初期和此期间律师帮助权的内容成为研究本文的两大基点。第二部分是侦讯初期律师帮助权的基本理论问题。任何制度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理由,即基本理论根据。侦讯初期被追诉人律师帮助权制度也有其理论渊源,根据侦查讯问初期的特殊性,笔者认为该制度的理论依据分别为不得自证其罪原则、控辩平等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第三部分是侦讯初期律师帮助权的域外现状。相比较国内,域外关于侦讯初期被追诉人律师帮助权制度的规定和实践均较为完善。从国际公约到各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了侦讯初期被追诉人享有律师帮助权,尤其2013年欧盟通过的《关于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指令》(《the Directive on access to lawyer》)详细规定了律师帮助权的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以及限制条件。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多起判例规定了律师帮助权的有关问题,其中Salduz案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在这起案件之后,欧洲许多国家掀起了侦查初期律师帮助权制度的立法改革,比如法国、荷兰、苏格兰。第四部分是侦讯初期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本土现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不可能完全依靠移植域外法律规定,只有准确把握我国侦讯初期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现状,才能构建适合我国的侦讯初期律师帮助权制度。我国侦讯初期只有侦查机关和被追诉人两个主体,辩护律师一般没有介入其中,所以侦讯初期的侦查活动具有纠问式诉讼模式的特征,这与公正审判原则相悖。构建侦讯初期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权制度有利于实现公正审判。另一方面,为了实现侦查目的,对被追诉人的律师帮助权做出合理限制,这也是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两大价值平衡的体现。第五部分是我国侦讯初期律师帮助权的构建和完善。经过前四部分的分析后,笔者尝试提出侦讯初期律师帮助权具体措施的设想。在被追诉人行使律师帮助权之前,权利告知是非常重要的,无论口头告知还是书面告知必须保障被追诉人清楚明白律师帮助权的意义;其次侦讯初期律师帮助权的具体内容主要是讯问前法律咨询权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再次侦讯初期律师帮助权的合理限制必须明确,毕竟没有绝对的权利,限制作为一种例外,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比例性原则以及法律保留原则;最后违反侦讯初期律师帮助权的规定应当有救济途径——证据排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