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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家艾伦·沃森评价:“民法典不管是在哪里,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民法是宪法之外直接系统规定普通个人权利与责任的部门法,其彰显正义,维系人权,被称为现代国度的“第二宪法”。民法的发达程度如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和社会生活民主化的程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虽然以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公法为直接执法依据,不直接适用民事法律。但是,民法在公安行政执法中发挥着间接的、却是深层次的补充、完善作用。在公法与私法逐步融合的趋势下,民法越来越多地涉足公安行政执法中公法尚未规范的领域,为正确执法指明方向。特别是民法理念对公安行政执法更是影响至深,直接引导公安执法改革。本文运用概念分析、比较考察和历史考察等方法对公安行政执法中的民法保护问题进行研究。从民法角度,对公安行政执法实施保护应体现在两个不同的层面。一是,反映为民法理念对公安行政执法的渗透,是对公安行政执法理念的保护和改善;二是,表现为对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具体民事权益的保护。前者是根本,后者是具体表象。通过两个层面看待公安行政执法中的民法保护问题,最终目的是为了约束和规制公权力的实施,保证私权利的顺利行使,从而达到法治社会对权利本位和契约自由的理想和期望。本文通过探析公安行政执法与民法及其基本理念深层关系,研究公安行政执法涉及民事权益现状,提出公安行政执法中民法保护构想。除前言和结论外,全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公安行政执法与民法及其理念的联系。首先,揭示公安行政执法的意义和实质。指出公安行政执法的实质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履行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关系。其次,介绍公、私法划分的必要性以及相互融合的趋势,揭示民法对公安行政执法的影响。笔者将民法对公安行政执法的作用大致分为两种情形:直接适用和间接补充。最后,阐述民法理念,即私权神圣、人格平等、私权自治、诚信、义务责任等五大理念。探悉公安行政执法与民法理念的关系,分别对民法理念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渗透实例进行研究,探讨民法保护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价值。第二部分为公安行政执法与民法保护。第一,公安行政执法中的民事权益分析。公安行政执法中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执法过程中民事权益的被侵犯。本文将公安行政执法涉及民事权益分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两大类八项,分别阐述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第二,查找阻碍公安行政执法中民法保护的深层原因。第三部分,公安行政执法中民法保护展望。首先,民法理念对公法领域之渗透。在立法环节,加大对私权的保护,特别是对救济体制的完善,迫在眉睫。本文提出改革现行赔偿制度,推行民事权益救济体制和提高私力救济地位两项举措。其一,民事权益补偿体制。第一,鉴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实质相同,建立统一标准的救济体制,而不必按照侵犯行为的性质划分成不同体系。第二,在赔偿制度的基础上,添加补偿制度。所谓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了特别损失,国家对其予以补偿的制度。建立补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国家赔偿方式简单、标准低的弊端。第三,将精神损害和间接损失纳入救济范围。其二,私力救济。分析私力救济的分类,阐述其效率、心理、历史基础及列举实例探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私力救济种类,提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之互动的构想。其次,公权力和私权利之衡平。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要对公权力合理定位。分析公权力的性质、属性及其遵循规律,笔者认为:解决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的途径是明确划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民法学家梁慧星指出,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界线,不是靠行政法来确定,而是靠私法来确定。“私权”所在,“公权”所止!。另一方面,司法权与执法权之协调。我国公权力的行使缺乏应有的制约与监督,这一点在司法体系设立方面表现突出。笔者通过比较国外司法体系,提出将一部分公安行政执法权,譬如:劳动教养审批权、强制戒毒审批权、收容教育审批权、特种行业审批权收归法院所有,采用审理的方式裁决,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私权益,并规定具体受案范围。最后,民法环境之构筑。从警察诚信和民法意识及素质两方面进行论述。第一,警察诚信。所谓警察诚信是指公民对人民警察从事警察工作、进行警察活动所产生的信任度、美誉度和知名度,包括警察诚实和警察信用两层含义。分析警察诚信现状,指出铺设警察诚信之路的具体方法。第二,民法意识及素质的培养。按照主体不同,分为警察的民法意识及素质和公民的民法意识及素质。其中公民的民法意识及素质是维护警察自身权益,保障公安行政执法顺利进行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