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文章旨在从法条解释出发,借鉴和反思已有研究成果,结合司法案例,运用利益衡量研究方法,对宣告死亡及其撤销的法律效果进行深入研究。文章主体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宣告死亡及其撤销的性质。首先辨明拟制主义和推定主义的本质区别,即当被宣告死亡人仍生存,可否通过证明其生存事实直接推翻宣告死亡判决,然后论证了宣告死亡的性质是一种法律拟制,再进一步论证了撤销死亡宣告是确定自然人在法律上仍生存的必经程序而非确认程序,当被宣告死亡人仍生存,必须由撤销死亡宣告程序来推翻此前的宣告死亡判决。第二部分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首先综述了宣告死亡与生理死亡的法律效果之差别:一方面,前者的法律效果原则上仅及于私法领域,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及于包括公法在内的所有法律领域;另一方面,前者的法律效果之辐射范畴具有特殊性,若是被宣告死亡人仍生存,则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对于除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人而言,新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不会被死亡宣告所影响。然后论述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应为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所需的下落不明期间届满之日,并由法院在判决中确认。再讨论了宣告死亡的人身法效果,原婚姻关系原则上终止,当然,若是其仍生存,则应从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原配偶与第三人、被宣告死亡人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三个方面,考虑各方主观情况进行区分讨论。最后分述宣告死亡的财产法效果:当宣告死亡的财产法效果与尚生存的被宣告死亡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矛盾,应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先,但在死亡宣告撤销之前维持宣告死亡的财产法效果;宣告死亡可以和生理死亡一样作为侵权损害结果产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侵权赔偿责任;在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前提的保险合同中,宣告死亡是不得在约定中排除的保险金给付条件,下落不明时间即为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在死亡宣告被撤销之前,保险人不得仅凭被保险人仍生存拒付保险金。第三部分为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效果。婚姻关系效果应从被撤销死亡宣告人与原配偶、原配偶与第三人、被撤销死亡宣告人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三个方面,考虑各方主观情况分别讨论。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亲子关系应恢复,若是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或其子女被收养,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得以收养行为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解除收养,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收养关系在收养人为恶意的情形下自始无效。财产法效果方面,被继承财产的返还范围限于现存利益,利害关系人隐瞒事实致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并赔偿损失,财产返还请求权应有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仍生存的被宣告死亡人知道宣告其死亡的判决时起算;撤销死亡宣告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和保险人得要求不当得利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