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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公司法都表现出鲜明的资本信用理念并建立了相应的公司资本制度。事实上,资本并不是公司的信用基础,亦不能准确反映公司经济实力。2013年,《公司法》在资本制度方面做了很大改革,但也遗留了一些问题。资产才是公司信用基础,但是公司资产一直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对于社会公众来说难以获取,公司资产信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伴随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应该有信用制度的跟进,并与现行《公司法》资本制度配合构建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信用体系。公司信用体系的完善需要公司信用制度和公司信用运营环境的完善。认缴制是一个有着较多优势的资本制度,只有在认清公司信用的基础上完善公司信用体系才能够实现改革后的资本制度发挥积极的作用。如此,《公司法》的修改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才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资本的概念、资本制度的类型并重点阐述了公司资本制度理论。其次,梳理了我国《公司法》的修改过程,具体包括立法背景、立法理念和资本制度的内容。分析每一次《公司法》修改的意义以及有待完善的地方。同时还介绍了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公司资本制度,以作为我国的参照和对比,并进行了反思。再次,本文分析了资本信用神话的形成和原因,资本信用神话的破灭以及资产才是公司信用基础的原因。最后,本文明确了信用的概念和功能,对公司信用进行了解析,揭示了我国公司信用的现状并评价了我国信用法律制度,从信用视角提出我国认缴资本制实行的背景下,完善公司信用体系的具体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