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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深刻变化,大量人员脱离原来的居住地或从工厂企业中出来,这些急剧增加的社会人员以及随之增加的各种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基本上由其居住地的基层政府负责,而基层政府往往会通过下放权力的形式把管理权交给街道办事处。面对急剧增加的人口,以及情况较为复杂的流动人口,街道办事处实行“分而治之”的策略,把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各社区居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社区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但在实际运行中,社区居委会主要不是从事自治活动,而是从事政府组织指派的行政事务,实际上成为各级政府的延伸组织。面对当前及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不断增加的事务性、行政性工作及基层民众越来越多参与社区事务,不断增强的社区自治呼声和自我管理的诉求,社区居委会面临的“二元”困境使社区居委会的发展步履艰难。近几年来,随着学者与居委会成员的强烈呼吁,各级党和政府都在为社区体现自治功能而努力,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果,有力地推动了社区建设的发展,但在体制与机制上也显露出一些问题。众所周知,我国十几年的社区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因此,在当前,社区居委会的性质与功能定位的主要任务是去行政化特征,体现其自治性质,实现社区功能的复位。 本文设计在帮助社区居委会“去行政化”道路上提出一些具可操作性,且变革成本不大的措施选择。本文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是: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功能定位,并以某一街道办事处下辖的社区为例研究社区居委会行政化的现状、造成的后果及原因分析,提出对策建议。除了要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社区居委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加强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居民参与度这些方面的变化外,还从实际操作层面提出减轻社区居委会负担的机制性建议:一是加强街道办事处的职能,成立“一队伍三中心”,首先将大量的行政事务隔离在街道办事处层面。二是实现社区居委会“议行分设”,居委会成为单纯的议事机构,社区居委会不再承担行政工作,回归自治本质;设立社区服务站,同时培育各类自治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