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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物权立法的过程中,不动产立法属于重点所在,在物权法制度中,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更是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个好的登记制度是物权法实施的基础。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在我国奉行的时间较长,造成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延缓,使民事立法出现了相对的落后局面。尽管我国以及出台了《物权法》,但目前还没有制定出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变动,注重实体,不动产登记内容中涉及实体性和程序性,但程序性涉及的更多,较高的技术性和琐碎性是这些程序性内容的特征,需要专门的配套法律。由于规范不动产登记不具备专门的法律,造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同时,在各种登记规则中,还有不明确、不协调,以及重复和矛盾现象,这样导致诸多缺陷存在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变动,注重实体,不动产登记内容中涉及实体性和程序性,但程序性涉及的更多,较高的技术性和琐碎性是这些程序性内容的特征,需要专门的配套法律。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要求,但是《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的具体措施,只是对目标进行了确定。此外,现在都是由地方性和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制度,而责任承担和权属确定,以及法院查封扣押的房产能否转让等,很多与基本民事权利相关的内容,地方性和行政法规规定就不适合。因此有学者指出,运用行政和地方性法规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不适宜,因此需要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把不动产登记法制定出来成为当务之急,也是非常有必要。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的安全高效可以助推我国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实现繁荣昌盛,对我国迈入世界强国之列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但制度发展较快,可是仍需要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的完善制度。本文研究和探讨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相关问题,首先是以不动产基本理论为切入点,通过不动产登记模式的比较,及各国不动产变权制度的分析,指出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缺陷,并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作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