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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作为患者时接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享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对于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以及与诊疗活动相关的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完全自主决定的权利。患者隐私权主要包括保密权,支配权,维护权三个方面。较于一般的隐私权,患者隐私权具有几大特殊性,也往往更容易被侵犯。这主要是因为医患双方主体具有一定的区别性、患者隐私权保护与其他权利冲突等因素导致的。复杂的实践对于患者隐私权方面的理论深入研究和立法技术是一个考验。日常生活中,患者隐私权在医疗过程中遭受侵犯现象也屡屡发生。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传统关于公民人格权保护制度的薄弱,以及医学行业的特殊复杂给医患关系的妥善相处带来了考验。患者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往往容易遭到忽视,我国目前关于患者隐私权的保护都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和医疗法律法规,立法部门并没有单独制订章节来予以规范。由于在立法上缺乏一个高度统一和权威的规定,当前我国在这一领域的保护陷入了非常窘迫的地步,患者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困境。这无非是因为目前隐私权保护范围太小,对于患者隐私的保护力度过于薄弱;同时,隐私权法律层次比较低,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不够,这种立法与实践上的错位使自然人在患者隐私权遭受侵犯之时缺少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缺少强有力的抗争武器。要切实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患者隐私权,离不开立法的不断完善、医疗机构的人性化管理、患者自身权利意识的巩固加强等多方面的共同促进。我国需要借鉴美国,德国等在患者隐私权立法保护方面的经验。把患者隐私权独立立法予以保护,而不是和名誉权混为一谈,这不利于患者的权益实现。往往使患者隐私权受到侵犯时陷入无法可依的地步,也容易导致法院在行使司法审判权时陷入无法可从的困境。这需要立法部门从理论和立法技术上给予深刻的研究和探讨,结合当前法务实践,将患者隐私权纳入法律的保护体系当中。患者隐私权的侵权责任需要从行为人的违法性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行为人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患者隐私权的侵权责任形式和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形式类似,但又有区别。其主要责任形式是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等形式往往容易使患者隐私权陷入二度曝光,从而使患者及其亲属容易受到再次伤害。患者隐私权固然需要法律保护,这需要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然而实践中适用当中,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往往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可能是毫无限制的。患者隐私权在行使过程当中如果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其他利益主要指第三人的利益、医疗知情权、社会公众利益等等。如何协调这些利益冲突对于立法者是一个考验,利益衡量是解决这种冲突的核心原则在这个利益衡量。在解决具体的患者隐私权和相关权利冲突时,又必须采取对应的原则,这样才能保证患者隐私权真正的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私权利,获得最尊严,最充分的保护。对于我国当前日益增多的患者隐私权侵权行为和由于不完善的保护机制带来的侵权纠纷现象,我们必须必须清楚界定患者隐私权概念的准确内涵,结合当前我国国内外研究保护现状,从我国国情和立法趋势出发,切实的提出可行之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