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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是指由公民自发组成,为实现成员的共同理想,按照其内部章程开展活动,以便实现组织的宗旨和目标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从这个定义中很明显看出,一个典型的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①社会组织必须是社会公民自愿组成的,而不是通过强迫的形式;②一个典型的社会组织必须要有自己的宗旨和使命,只有那些具有相似看法和共同理想的人组合在一起,为了达到某种目标聚集在一起,才有可能成为一个社会组织。③非营利性,成员形成一个社会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组织的宗旨和使命。在改革开放之前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基本上是前者对后者的完全依附,因此,社会组织缺乏完全的有效性。而在目前的转型期,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基本上是一种二元不对称的合作关系。其主要表现在:“大政府,小社会”。政府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占有政治资源优势,而社会组织却表现为自治能力不强,民间性不明显,目的、宗旨不明确,而有些社会组织并不是非营利性的,成分特别复杂,依附于政府,而不是基于社会选择所依靠的社会。所以,在这种合作的表面下,潜伏着一系列的矛盾,这种矛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显现,而矛盾的能否解决关系到我国社会组织能否独立发展、壮大和社会的协调稳定。在转型期,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在二元不对称的合作情况下,已存在着下面一些问题,一是基于文化因素的不对称发展,当前在转型期,社会组织在大量出现并得到一定成长后,虽然在发展中自身存在着很大的原因,遇到发展的瓶颈,但是在很大程度上这无疑也和政府存在着很大的关系,政府由于受到传统的影响,无形中总是认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对国家是不利的,尤其是对政府在公民中的合法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但是在当前全球化的过程中,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现代化,又不得不借助与社会组织的力量来完成自己的目标,但同时又不得不防范社会组织的成长对自己形成的威胁。二是基于合法性权威因素的不对称发展,社会组织作为一种集会的方式,在社会法制、文化环境、国民素质、等一系列因素都还不成熟的条件下,要使得政府在政策上作出大踏步的让步是不可能的。所以说,党自从成立以来为了自身的合法性而不断奋斗,在取得成功后,是很难让其他的组织渗入进来的,因此,如果说传统文化因素影响了政府对社会组织在社会中的定位的话,那么合法性地位因素也是构成了在转型期社会组织发展困境的因素之一。三是基于可调度的社会资源不对称性,对于一个成长中的社会组织来讲,是否有可用的社会资源、可调度社会资源的多少对于组织来讲是致命的,他关系到一个组织的独立性。在转型期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当中,由党领导的政府拥有丰富的社会、经济、政治资源以及广大的群众基础,成为新时期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现代化下的中流砥柱。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社会组织不管在社会群众基础,经济资源上与政府都是严重的不对称。使得社会组织在成长过程中不得不依靠强大的政府组织。鉴于此,笔者试图尝试利用西方已有成熟的理论并结合中国具体情况来提出若干建设性的意见,使得在转型期政府与社会组织能够有效的进行合作,实现良性运行。而首先要做到这点,笔者认为就必须实现在制度化下基于社会选择为准则发展社会组织,目前在转型期,政府和社会组织间的不对称性发展首先可以从制度化来加以解决。第一,只有在制度化的层面才能长期保证政府和社会组织各自的角色定位。同时,在立法中,要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内延和外涵,在我国目前的国体和政体下,来定义自己的社会组织,在制度上必须要具体化、明确化、层次化等。第二,在制度层面上保证了社会组织的有效运转后,作为一个社会组织要做的就是如何来加强自己的社会基础,也就是说,社会组织的成立不是基于政府的需要,而是因为社会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组织拥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另外,在强有力的制度化保障下,社会组织在严格的给自己进行定位,立足于社会需要,这样才能扎根于群众,为社会提供有效的服务,在某种程度上分担政府的负担,给政府降低管理成本,同时这样也无形中影响了政府的行为,使得政府在立法、行政、政策措施等方面不得不考虑社会组织的利益。其次,基于理性选择以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利益的平等交换,在政府的一系列项目中,社会组织可以充当某个环节,为政府分担某些公共职能,降低社会管理成本等等,但是在现实中,政府的行为可以深深的影响社会组织,而社会组织却总是受制于政府的行为,因为社会组织有时无法提供政府所需要的服务,这就是目前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在交易的过程中产生了不对称性,长久下去,就必然导致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处去屈从地位,使得社会组织无法独立发展。因此,在转型期,社会组织要想跳出发展障碍的圈子,就必须要做到:第一,在和政府的“交易行为”中,能够提供给政府所迫切、必须的公共品和服务,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第二,要积极的寻找可替代的资源,寻求资金来源多样化,保持自己发展的独立性。只有这样,在转型期,我国的社会组织才能跳出发展的瓶颈,迈着正确的方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