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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属于劳动密集型公司,公司以其承建的各种工程的质量来获得相应的公司建筑资质,并以公司建筑资质为自身优势,在建筑市场攻占属于自己的一片领地。而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持续低迷,建筑行业也跟着随势而下。建筑公司的破产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因为挂靠和内部承包众多以致于管理困难;有的因为转包分包之后的债权债务纠缠;有的因为垫资款巨大难以回收等。由于上述原因,有些建筑公司不得已自行申请了破产,也有些被其债权人申请了破产,最终都走向破产的道路。建筑公司被受理破产之后,其庞大复杂的内外关系网给管理人的接管和后续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对于建筑公司的破产案件的研究目前尚存在于初期阶段,在不同的实践情形之下,各个地区、各个案件的处理方式均存在差异,如何处理好建筑公司破产程序中的实务问题以及破产法律实务研究便是管理人在接管破产公司之后,在处理问题时所需要思考的内容。不同案件的管理人对于同一问题的处理方式也有不同,尽管不同案件存在差异性,建筑公司破产尚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是引发这一情形的关键。许多管理人在处理建筑公司破产案件时,考虑更多得是如何结案,但对于在接管初期如何选择才能使破产建筑公司尽快走向常态化发展,以及如何选择才能使破产建筑公司长期生存下去等一系列问题上缺少思考。简言之,目前实务中的相关做法只能解破产建筑公司的燃眉之急,尚存在其局限性;只有完善对建筑公司破产的相关规定,才能从根本上将破产建筑公司救活并使其长久生存下去。本文主要运用了法经济学、案例分析以及实证研究的分析方法,通过比较论证和实例相结合的方式对建筑公司破产的3个法律实务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第一部分中,笔者结合自身的实际经历,就自己的选题背景、本文论题的提出以及所要用的研究方法进行了简要说明。笔者在第二部分以目前工作中所遇到的瓶颈为契机,提出了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所遇到的实务难点问题: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破产的程序选择、挂靠工程款的定性以及关联公司财产的定性,并对这些问题形成的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相关分析。第三部分中笔者从现有的法律框架的解释论角度出发,对笔者第二部分中提出的3个实务问题进行了解答。即在不改变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以解释论为视角为笔者对于第二部分提出的实务难点问题提出了可行的应对策略:破产建筑公司选择重整制度是最符合资源配置最优的策略;对于挂靠工程款以及关联公司财产的定性问题,在不同的破产程序中,可能存在着不同的定性。笔者认为:只有将对于破产实务的难点问题的应对策略形成一定的规则,才能在以后处理相似破产案件时游刃有余。尽管笔者在本文第三部分提出了应对策略,在实践中仍存在其局限性:无法兼顾各方利益亦或是无法满足公平和效率的价值追求。因此在第四部分中,笔者从立法角度出发,对完善建筑公司破产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及建议,并从现有的法律出发,提出了增设相应条款的建议。笔者希望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对于相关问题的处置能够更加明确具体,从而便利管理人及法院的各项工作,为统一管理人和法院的工作提供指引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