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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主要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纠纷,并由此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法院调解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对原有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了以法制化、市场化为价值取向的改革,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百姓私权利意识的觉醒,传统的法院调解制度已经日渐显现出不适宜性。但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出于规避判决风险等实用主义因素的考虑,依然热衷于调解,并出现调解权被滥用的情况,形成特有的“调解主导型的审判方式”。
本文正是以法院民事调解作为研究对象,运用实践分析和理论研究的方法,从现行调解制度的弊端、成因以及如何改革完善调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理论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模式:将调解程序从审判程序中分离出来,实行调审分离,使调解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县有独立的地位,与审判程序并列为法院解决纠纷的方式;改革现行法官体制,设立调解法官,使调解者与审判者从原来的竞合身份向职责分离方向转变,并辅之以可以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和解制度弥补传统法院调解制度退出后的空间。
改革与完善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目的不是废除它,而是重新调整诉讼中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将调解从审判中分离出来,使调解法官和庭审法官各司其职。在充分发挥调解优势的同时,保持程序的正当和司法的效率。笔者相信,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全面深入,推行调审分离定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