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执行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相关问题一直是执行理论中的难点和重点,也是造成“执行难”问题的突出表现。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在法院诉讼中集中爆发,法院信访量高居不下,其中涉执信访案件呈上升趋势,大多数涉执信访案件,都可以进入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程序加以解决。例如:信访人认为法院消极执行、久拖不执,就可以通过对执行案件超过法定期限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信访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承办法官在执行过程中违法查封、拍卖、低价转让其财产或错误处分了非案件当事人的财产,就可以通过对违法控制、处分财产行为或侵犯其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信访人认为执行法院没有穷尽调查措施就已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可以对违反执行案件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法定标准提出异议等等。可见执行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牵扯到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而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仅仅在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有所提及,执行工作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很多执行问题只能参照一些零散的司法解释、甚至依据最高院的相关批复加以解决,难免给执行工作带来困惑甚至混乱,因此制定单行强制执行法非常必要。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完成《强制执行法》建议稿第五稿,笔者深感欣慰的同时,试图通过大量案例对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相关问题加以探讨,希望能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本文首先结合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执行异议制度和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做法,分析了我国执行异议制度和案外人异议制度的立法现状,重点探讨了我国司法实务中办理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案件所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诸如异议的期间、主体范围、内容、审查制度、主体竞合以及执行管辖权和不予受理执行申请这两种特殊的执行异议等所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并通过上述问题的探讨,对下步我国进一步完善执行异议制度和案外人异议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