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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盗窃、诈骗、抢夺和抢劫均为易发、多发犯罪,其中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犯罪的也不在少数。随着刑法修正案将入户盗窃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盗窃罪,使得原本就存在争议的“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问题在实际定罪量刑中更加突出,有研究分析的必要。首先,从我国刑事立法中转化型抢劫罪的历史沿革和域外刑法中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概揽两个角度,介绍了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概况。第二,以司法实践的视角,结合基本犯罪理论,从转化型抢劫犯罪前提条件、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等四个成立条件详细的分析了构成要件。具体论证了转化型抢劫犯罪的前提条件真正含义是“包括违法情形在内的所有盗窃、诈骗、抢劫行为”;评析了未成年人也应当成为转化抢劫的犯罪主体的观点,并从犯罪构成要件模式的对比分析中强化了论证力度;强调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特殊犯罪目的在认定转化型抢劫犯罪中的极端重要性,阐明了实施暴力行为与主观特定目的的同时性。在涉及“当场”的问题上,提出了承继性的判断标准,也就是“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不问断性。从被害人及执法者的角度看,从犯罪现场为起点开始,违法犯罪行为人不能脱离有效控制范围。”在对“暴力”的认定上采取了对比、中庸的态度,与普通抢劫对比转化型抢劫的“暴力”要重一些,排除了明显轻微的推搡等本能性的反抗动作。第三,讨论完转化型抢劫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笔者又重点讨论分析了未完成形态和共同犯罪两种转化型抢劫犯罪修正构成。笔者根据刑法基本原理确定了转化型抢劫犯罪亦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该罪的未完成形态只有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不可能存在犯罪预备。而后重点讨论了常见的犯罪未遂的认定,并提出了认定标准即“行为人的暴力窝藏赃物行为、暴力抗拒抓捕行为及暴力毁灭罪证的行为,如果出现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情、窝藏赃物完毕、占有了财物、毁灭罪证成功等四种结果一种以上的均认定为既遂,否则认定为未遂。”对于比较复杂的转化型抢劫与共同犯罪竞合的问题,紧紧抓住“主观罪过”是定罪的核心、唯一依据这一关键,从基本的共同犯罪理论出发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分类讨论分析,得出了四种类型的处理方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操作模式方面的指引。第四,接着讨论了以“入户抢劫”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两种常见加重情节的转化型抢劫为代表,以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8日发布《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研究对象,从三个方面对该类转化型抢劫犯罪中争议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简要分析了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与转化型抢劫的关系,提出了处理四种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入户抢劫”情形的方案。笔者认为司法解释规定“入户抢劫”的认定本身就有有越权之嫌,因此,在处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等其他加重抢劫的情形时,笔者反对援引、类推适用该解释,严格控制加重转化型抢劫的成立、认定范围。一并提出了适当规范立法权限的观点。最后,笔者根据自己的遇到的疑难案例,文章提出了四条具体的立法建议:第一,建议将“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表述改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违法犯罪行为”。第二,调整“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排列顺序,将抗拒抓捕放在最后。第三,修改“窝藏赃物”的表述。建议将“窝藏赃物”写改为“非法占有”。第四,建议使用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是否可以适用于转化型抢劫,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